试论学校补充赔偿责任

时间:2020-10-30 12:51:3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学校补充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在这种损害中如何认定学校一方的过错以及如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损害发生后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题目。本文笔者结合真实案例对这两个题目进行探讨。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 人身损害赔偿 补充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是我国社会结构中较为庞大的群体之一,也是最易受伤的群体之一。对于学生受到伤害无非来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行为及教育设施的瑕疵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二是由于校外的第三人或他人饲养的动物给学生造成的伤害,如《中国教育报》2007年1月30日刊登了题为《校外职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的文章,文章先容了一个案例:一名校外职员经门卫同意后进进校内找人,此人在校喝完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无证酒后驾驶,在校园内将一名下晚自习的学生撞成重伤。对此,学生家长以为,孩子是在校园内被撞的,责任应该由学校负担,而对肇事者的责任避而不谈。在这起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是否需要维权?还有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发生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跑到学校伤害学生王某人身伤害一案,在鸡西市发生的学校晚上补课未等到家长接送就放纵学生林某擅自回家遭受他人强***后杀死的刑事案件等。对这两种损害有关责任主体无疑都应当予以赔偿,法律已有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治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学生的损害是由于有过错的.第三人造成,且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第三人主动来到学校造成了对学生的损害。违法犯罪分子窜进学校伤害、绑架学生;二是学生由于某种原因走出学校。例如到校外参观、游览等校外活动接触到第三人,第三人的行为致学生的损害。这里所谓第三人的损害还包括由于第三人饲养的动物、第三人所有或者治理下的建筑物等设施给学生造成的伤害。  二、学生的损害发生在学校组织治理活动中  对于那些学校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学生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学校的治理活动?例如学校教师在私自组织学生补课、游览中,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致学生损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是学校组织治理的活动呢?笔者以为,主要应当从学生认知能力和熟悉水平出发,由于从一般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来讲,教师组织的活动就是学校的活动,那就应当认定是学校组织治理的活动。当然,对于那些明显属于教师个人的行为,例如在假期内教师主动送与自己邻居的学生往医院看病,在途中被第三人造成损害,这就不能以为该损害是发生在学校的组织治理下。  三、学校对学生损害有过错  即学校有能力和条件避免造成损失或者减轻、减少损失而没有做到。对学校一方补充赔偿责任中过错的认定,是较为困难的一件事情,如何认定补充赔偿责任中学校的过错呢?笔者以为,可从两个方面进手来认定学校的过错:  一是看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一方和学生家长的约定,学校假如违反了这些规定或者约定,学校就是有过错。例如,《未成年人保***》中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故事。”假如学校在组织带领只有***岁的学生参观、游览某一动物园景点时,在事先没有讲解在游览中有什么留意事项,也没有老师陪同一起参观游览,只告知中午十一点准时在公园门口集合,让学生们自己进动物园参观,老师则上街往办其他事情了。结果有一个学生在观看猴子时爬进已被损坏的外层铁栅栏内,接近内层安全网往引逗小猴子,被小猴子抓伤脸部,花医疗费700多元。在这一损害中,作为第三人的动物园没有及时修复被损害的外层铁栅栏,固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一方也是明显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而是有过错的。比如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害学生。”即使因第三人对学生损害学校一方没有过错,但假如救助不及时,导致学生损害扩大的,也是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应当认定学校是有过错的。还有  就是学校和某些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家长约定,学校放学后,由学校老师暂时看管一段时间,然后在家长放工后由其家长到学校接走学生,假如老师没有等到家长来接,让学生自己回家,结果在回家途中被他人撞伤或被犯罪分子所侵犯,前面讲的在鸡西市发生的一起学生林某晚上在校补课遭受***杀一案就是属于此种情形;还有幼儿的父母和幼儿园约定,必须是其父母亲身来接才可以领走孩子,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接走孩子,结果有人冒充幼儿的姑姑将幼儿接走造成损害的。对上述违法及违约行为,都可以认定学校一方是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