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时间:2020-10-29 13:58:4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提要]: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声誉卓著,为广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产权巴黎公约》,作为专用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出现了。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治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对其保护采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实在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遵循客观。随着我国市场的,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而在国际市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扰乱了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而这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贸易价值和其所具有的超常的创造能力,使得驰名商标更加轻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侵害。因此,在立法上,就要求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治理机关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在执法结构上,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加大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力度。也只有这样,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才能使我国的商标治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关键词]: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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