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时间:2020-10-29 19:25:1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人民监视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视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视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监视程序。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视性质的***性、监视机制的独立性、监视功能的预防性、监视手段的直接性、监视方式的多样性。这些特征使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的监视(如党委的监视、人大的监视、政协的监视、***的监视等),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

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监视性质的***性是人民监视员制度的本质特征

  人民监视员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视员对检察机关直接行使监视权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其制度来源于我国宪法确立的主义***集中制。***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包括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集中制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集中制也就成为,确立反映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人民监视员制度的依据之一。人民监视员制度在我国监视体系中,属于***监视的范畴。这种监视的***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视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视。固然现行法律上还未明确规定人民监视员制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和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职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视,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找到实行这项***监视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监视案件进行评议;二是人民监视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三是每次会议推选一名主持人,轮流主持;四是少数意见也一并记录在案,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审查。再次,***性还体现在人民监视员组成的广泛性上。人民监视员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因人民监视员制度的***性,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人民监视员的***监视与人大的监视不同。人大的监视是权力监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视对象行使监视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视对象必须执行。人民监视员的监视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视员的***监视与政协的监视不同。***监视不是政协监视的专用名词,政协的***监视是指***党派的监视,其监视的主体是***党派。而人民监视员的***监视是指人民群众的监视,监视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 众。

  二、监视机制的独立性是人民监视员制度的程序特征

  人民监视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就新在其自身机制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程序设计上的独立性。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视或其它监视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视。二是监视运行方式的独立性。(1)人民监视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检察官只先容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2)检察机关的其它职员,除担任记录的工作职员外,也不参加旁听;(3)人民监视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三是人民监视员地位的独立性。人民监视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态度上独立评议案件。既不站在当事人一边,也不站在检察机关一边。四是表决结果的独立性。评议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进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五是人民监视员身份的独立性,可以以监视员名义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六是监视形式具有独立性,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视。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人民监视员制度的独立性不是尽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人民监视员制度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第二,人民监视员的'监视评议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它必须接受检察长及检委会的审查采纳后,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第三,监视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视,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视。第四,监视权的行使是有限的。对应当监视的案件,也不是参与案件的立案、侦察全过程,而是对案件处理意见作程序性的监视。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视员的表决意见。综上,也可以把独立性表达为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