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题目与对策

时间:2020-10-29 12:37:0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题目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性质 题目 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土地资源的紧张,使得人们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居住方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开始蓬勃发展,由此衍生了一系列新概念,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本文对折椅题目进行了深进研究。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分为三部分: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由全体或者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享有共有权,及基于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时含有了物法性因素和人法性因素。物业的所有人即物权法上的业主。由于业主所处“物”的特殊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涉及权利的复杂性,及业主的居住利益,使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成为必然。
  
  1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事实,小区业主有需要共同维护和处理的事务,由此,有必要将业主联合起来,组成业主大会商讨、决定和处理小区事务。但是,对于人数众多、背景各异的业主而言,每次业主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组织都是需要极大的精力和本钱,业主委员会在这方面显示了独特的上风。同时,不能忽略的是,业主委员会以一种草根的***方式积极促进了人们的***意识。
  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机构的一部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自治的核心机构,同时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它代表全体区分所有人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维护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利益。具体的工作如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等。
  依此,可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分为对内部分和对外部分。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相关章程,协调和处理业主内部区分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代表全体业主对外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签订合同,监视物业公司的工作;代表全体业主与房屋行政主管部分、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各类治理部分打交道。
  其次,业主委员会具有公益性。它并不谋求经济利益。其工作范围仅限于与物业相关的活动。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但可以将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场地、房屋等物业委托他人经营或进行租赁,以其收益来补贴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物业治理用度。
  
  2 业主委员会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在现实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题目。比如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甚至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挟制物业治理企业,或与其一起侵犯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具体来看,主要有:
  一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取得收益范围的界定。现行规定答应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设备设施从事一定经营,取得收益,但具体范围不清,易与一般盈利行为混淆。如业主委员会将停车位出租给非业主使用人获取收益,该行为看似利用共用部位取得收益,却又侵害了业主的优先使用权。
  二是业主委员会治理行为与物业治理企业服务行为、居委会社区治理行为的冲突。三者的权利界限不明朗,经常出现互相争夺或推卸责任的局面。有些居民委员会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工作交给业主委员会承担;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本身为物业治理企业职员,监视权名存实亡;有些业主委员会任意干预物业治理企业开展工作;有些业主委员会维权方式不当,如在物业服务微小瑕疵的情形下即鼓动业主拒交全部物业治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