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时间:2020-10-29 12:37:2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摘要」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中重要的困难。本文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和两种确立,并据此概括出三项具体的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困难(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熟悉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以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题目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困难”)。[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题目等,已作出了日益深进的,共叫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假如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

  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题目,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叫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和说明。

  一、确立标准题目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由于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往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往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公道性和正当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叫。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夸大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具体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串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分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分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原则还是其他部分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夸大“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