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

时间:2020-10-29 12:37:5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

法的立法宗旨是经济法的本质、根本任务及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和,是经济法基本精神最凝练的表达。对经济法立法宗旨的正确把握,是熟悉经济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基础和条件。经济法作为典型的“本位”法,其产生根植于国家对经济治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得益于法、经济学的。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即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的行为纳进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效果与公正、经济***与集中达到同一。

  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历程决定了经济法的使命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经济法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分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不足”应运而生的。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社会经济的运行靠价值自发调节,靠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强制实现平衡。因而各国均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与此相适应,民法成为这一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但是,自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各国纷纷放弃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放任自由的“夜警”角色,主动治理社会经济运行,国家的职能随之扩大,以“国家之手”全面治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为此,各国也制定了大量治理和协调社会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如1890年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1896年德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19年德国又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以“国家之手”对经济生活进行事前的治理和协调,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分也蓬勃发展。

  我国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分,它随着新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我国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国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治理经济,这要求国家对整体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的运行以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则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决定了国家应当担负起治理社会经济的职能。而经济法正是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最高目标,即从全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主动治理和协调好经济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二、经济法的法哲学基础表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就一般意义上说,法是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自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欧洲封建社会解体的社会气力不断出现并壮大,自然法成为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教会统治的武器,其侧重是夸大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十九世纪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进到垄断阶段,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市场调节的盲目性等,使自然法学家对人类社会美好“幻想”受到重创,法哲学领域里“社会化”思潮兴起,超越了以往个人尽对自由、个人权利尽对至上的观点,提倡尊重社会利益,并发展了正义的内涵,为国家职能的扩大提出了公道的解释。社会法学派是这股思潮的典型代表。

  由于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发生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熟悉到极真个个人自由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幸福,反而会破坏社会同等与安全,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追求同等自由和平衡的正义观。因此,法哲学领域中,社会利益理论的勃兴为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法律观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石。

  利益理念的引进,使得法学家以敏锐而深邃的眼光关注社会本身,而不是只看社会生活的个体。但是,对何谓社会利益,它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众多的法家们并没有意识到,市场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和私人所有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没有意识到社会化生产对国家指挥协调社会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而仅看到了人们权利相互冲突的表象,意识到私人权利无穷制的行使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力图通过对私权一定程度的限制,来恢复受到社会化大生产冲击的秩序,因而未能、正确地揭示社会利益的真实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