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

时间:2020-10-28 18:35:4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

我们处在一个飞速的,全球化、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等强势话语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在这样一个新时代里,每时每刻都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传播、利用信息。作者以为,这些信息既然是人类的创造,与以往相同的是,有关的经营权、版权、言论自由等权利,仍然需要保护,在其行使中,也可能侵害他人的某些权利;但是,关于传播的规则应该不同于以往,假如仍然用现行的价值观来衡量网络传播,必将阻碍它、窒息它,判定网上知识产权的标准和规则必然要有所发展。作者的有些提法不无值得商榷之处,但其思维角度却应该说是有启发意义的。

  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引起了众多发达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关注和重视,各自都在积极地寻找对策。网络的起源地美国早于1995年即提出了全国性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并于1998年10月颁布了《千禧年著作权法案》;1996年9月欧盟执委会也颁布了《信息著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补充)》;最值得瞩目的是联合国下设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由近一百六十个国家的专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机网络上权利的《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除此之外,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也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

  自1987年北京计算机所建成第一个邮件节点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1994年ChinaNet、ChinaGB、Casne及CERN四大互联网的开通运行,更是大大加快了互联网在我国前进的步伐。据估计中国的网民数目已非常可观并以高速度增长。同时中国的网络服务商也由1995年的四五家迅速发展到现在的一百多家,而预备注册的则达三四百家之多。网络的高速发展在给中国经济带来新的增长契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也给中国的法律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2002年我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就有110件左右,而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里却找不到明确的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规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可以用匮乏来形容。因此?对网上知识产权题目的研究在我国已具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免费利用例外原则

  互联网对聊天室、论坛、留言板、专题讨论区、公共调查等区域上面的文章是不支付稿酬的,相反,作者却要为此支付上网费和电话费。这体现了互联网的交互性,也说明至少在某一方面,作者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已经小于原来的规定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以为,免费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包括供个人、欣赏、评论等例外。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对信息的大量需求将来自个人的学习等需要,因此,对网上信息免费利用的例外可能成为一项原则。

  从前,智力成果往往以纸介质为主要的载体,其传播的本钱是由、贸易的生产本钱、流通本钱和均匀利润组成的,用不同的标准加以衡量的,比如写作的字数、发行的总码、商标的现实收益价值、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现实收益或预期收益价值,等等。智力成果是人们进行思想独创活动创造精神产品使用价值的生产活动,与物质资料的生产与流通活动一起成为社会生产活动。这是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当然,我国人民接受这一观念还只是近十余年的事。因此,,在我国,盗版(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活动还非常猖獗,反盗版还是一件急需的工作。然而,信息经济时代的迅速来临已经使人们越来越多地留意到传统知识产权的局限性。实在,这种局限性不是知识产权所独占的,而是产业经济时代一切社会商品和服务所共有的。以前,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或提供凝聚着大量的劳动时间和治理本钱,为公平起见,法律禁止人们通过仿造、假冒等廉价的对已有的技术产品或服务进行生产牟利。

  但是,信息经济时代与此不同,由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治理本钱开始大大降低了。固然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思想的独创价值和生产本钱,但是与过往相比,写作或发明或出版发行或推出新产品、新服务所用的劳动时间无疑在大大缩短。而劳动时间是衡量产品价值的惟一标尺。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固然劳动时间是缩短了,但商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增加了,技术也有其本钱。因此,其价值并不能降低。反驳的理由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工具越来越多,这种技术含量的增加并不能说明本钱的增加。由于,产业经济时代是技术的飞速发展时代,积累了大量的.人类技术成果,其中相当大一部分的技术成果已经进进公共领域,为人类自由共享。人们使用这部分技术是无须支付用度本钱的。因此,与以往相比,由于人类具有了非常雄厚的科学技术基础知识,我们极大地节约了生产和流通本钱,极大地加快了技术更新的速度和商品、服务流通的速度。而这就使我们开始进进信息经济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