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中法官如何说理之我见

时间:2020-10-28 09:46:33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裁判文书中法官如何说理之我见

  论文摘要: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把握与运用,培养熟悉、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能力,毕业论文选择的题目为《裁判文书中法官如何说理之我见》。

裁判文书中法官如何说理之我见

  本文重点阐述了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特征、主体与素材,当代裁判文书中法官说理不足的表现及主要弊端,对造成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对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阐述了个人的一些构想。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的重要性已为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当中,本人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实践,进步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工作能力,树立了正确的工作思想,培养了严厉认真的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学风。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高法院同月30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出,执行修订后的文书样式,改革诉讼文书的制作,要捉住重点,即在加大对证据的、认证和增强裁判的说理性这两个题目上下功夫。这里的重点回根结底是加强说理。说理指判决理由,这一点已经成为共叫。但对判决理由这一概念,不同国家理解不一。在我国它是指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或对判决结果的法理分析。其特征如下:

  (一)是要害性。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不仅是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考察法官素质、检验法官审判实践能力的重要标准。而裁判文书的核心、灵魂是其说理部分。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中夸大指出:“从总体上看,制作水平还不高,主要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所以,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联系着事实和判决部分,这种承前启后的纽带作用决定着其在裁判文书中灵魂地位,重视说理,写好说理,实在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首,应有之义。(杨立杰《论裁判文书的说理》)

  (二)是映证性。裁判文书的说理从属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映证的是审判程序的启动、和终结脉络,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裁判文书,以说理为灵魂的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的忠实反映。

  (三)是贯串性。说理贯串于裁判文书主文的事实、理由两部分。裁判文书的事实、理论和结果三大部分相当于逻辑推理的小条件、大条件和结论,一件案件的裁判只有通过取舍证据、确定行为性质后,即通过摆事实、***理的说理方式,才能做出处理结论。故说理应贯串于裁判正文的全部。

  (四)是权力性。说理是法官针对特定案件事实依照法律阐述的观点,且这种法律观点对当事人有明显的力。裁判文书的说理依附于审判权的运用,是法律适用的具体形态。没有审判权的运用,就没有裁判文书的说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一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