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题目初探

时间:2020-10-28 09:46:3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题目初探

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股权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对于股权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难点,它涉及诸多法规,法律本身也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不仅意味着财产给付,还可能造成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而涉外(含涉港、澳、台)股权的执行,即对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权益易主,政策性则更强,且事关我国对外开放的大局和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加进WTO后,此类执行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法院如何执行?它将客观而现实地摆在执行法院及执行法官眼前。本文对这些执行前沿题目进行探讨,权作引玉之用。

  一、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一般以为,涉外执行有三个基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和同等互惠原则。涉外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的企业法人,我国法院对其享有司法管辖权,当然包括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这是一个大条件,然而,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必须要有执行的法律依据。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境外债务人的投资权益未作明确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纠纷案件若干题目的解答》中第七条第四款作了规定:“香港、澳门地区确当事人被判决败诉的,假如在内地有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而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其投资所得利润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这一司法解释的一般原则和,对执行境外债务人投资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也是我国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雏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规定(试行)》对涉外股权的执行予以了肯定,根据该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假如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已明确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此外,我国的公司立法总体上是支持股权自由转让的,这也为股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适当的方式、方法。因此,综合涉外执行的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法院可以有条件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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