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案中改善或增设物处理及补偿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0-10-28 15:12:2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案中改善或增设物处理及补偿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法条对改善或增设物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昭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对,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而为的善意添附;另一种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用途公道范围,擅自所为的恶意添附。对恶意添附,应适用侵权赔偿原则,实践中没有明显分歧(本文对此不作探讨)。对善意添附,在合同终止后是否应予补偿题目,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回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予赔偿说。该观点以为,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承租人行使租赁物使用权,方便承租人生活和经营,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是否有返还用度请求权,合同法未作规定,实则是应全部回出租人所有;另一种是适当补偿说。这种观点以为,物权的变动不影响债权的行使,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在现有添附物增加价值范围内向出租人请求偿还用度。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对租赁合同终止、合同无效等情况下,对添附物的处理及补偿处于无序混乱的状态。而有关法律对此又规定得比较原则。故而有必要从添附理论的目的、立法的本意及审判实务上加以探析,以求共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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