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留意的题目

时间:2020-10-26 17:11:5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留意的题目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主义法制建设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目标,不仅对立法、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条件下,各级法院审判职员要进一步新,寻求新发展,争取新突破;要进一步改变审判观念,改革审判方式,进步审判水平。就当前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题目。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进行审判工作外,还必须注重审判工作,注重审判的几个基本环节,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行政法审理行政案件时如何指导举证、如何进行质证,应注重哪些基本题目,对此各地法院已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些法院还编制了有关举证,质证的运作方式和指导,笔者根据多年在基 层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在此谈谈看法。

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留意的题目

  一、庭审中,法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举证指导,进步庭审质量和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行政诉讼 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当,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正当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实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的结果,原告并不由于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庭审中,被告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实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假如行政机关把一些与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的、不正当的证据在庭审中逐一出示,宣读,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杂乱无章、毫无顺序地让原告辩认,必然拖延庭审时间。因此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必须明确地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进行引导,例:在审理行政处罚具体行为是否正当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向法庭证实原告违法的事实。在被告出示证据之前分类要求被告举证,并询问被告所举证据是为了证实什么,是什么时间取得的,为原告质证打开思路,保证质证效果。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举证。

  1、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先取得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然后才能作出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假如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即不能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可以说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起着决定的作用。行政机关举证不在于多,而在于所举证有无证实力。庭审法官应引导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宣读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对于庭审时间是非,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证实庭审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保证当庭举证、质证、论证、辩论的完成,必须进步庭审效率。庭审效率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把“事”做的更多更好。假如庭审法官对被告举证稍加指导,就有充分的时间对有证实力的证据进行质证,让原被告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保证质证效果。假如碰到被告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集的证据,庭审法官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为在庭上出示什么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怎么认定是法院的.事;另一种观点以为当事人在庭上应出示具有证实力的证据,不能把法律规定了没有证实力的证据在庭上出示、宣读,庭审法官发现这种情况应予制止。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作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出庭职员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国家工作职员或专业律师,庭审法官只要对被告举证加于指导,是完全可以保证被告举证质量的,只在这样才能保证质证效果,为法院判定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