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司法审查

时间:2020-10-26 17:12:35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司法审查

  提要:本文作者针对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碰到的进行了和,重点就工伤认定案件的原则、对劳动部分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司法审查的程度及处理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司法审查

  关键词:工伤,认定,司法审查

  近几年来,山东省东营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劳动保障的行政诉讼案件,90%以上是对劳动行政部分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起诉的案件。及时深进地总结、研究这类案件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题目,对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监视支持劳动行政部分的依法行政,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维护稳定均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工伤案件认定及司法审查的法律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劳动法》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而《工伤保险条例》也处处显现出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倾向,这些足以可见,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了他们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笔者以为,立法者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理念体现在了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条文当中。而作为执法者,是不应带有任何倾向性的。执法者所应遵守的首要的法律原则应是严格依法办事。在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将立法的精神、立法的原则付诸实践,并使其价值真正得以实现。但作为成文法国家,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立法中的空缺地带大量存在,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用语也不可能做到尽对明确。这种立法本身的缺陷和滞后性,即使刚刚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难以幸免,比如它不能穷尽认定工伤或非工伤的所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法者,亦不是仅基于保护弱者或劳动者的利益进行判定,而是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立法本意或法条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以及法律价值来进行认定。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基础。依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①,劳动合同应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明显标志。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在乡镇、私营企业、个体组织内尤为突出。1995年劳动部正式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中,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概念,指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本人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亦认定形成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界尚未形成一个明确、同一的概念,造成了实践中对这一关系的理解和把握的不一致。笔者理解的劳动关系应是一种相对稳定、规范的用工关系,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治理,付出劳动,由用工单位领取报酬。以下就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有关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有关题目,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界定的现实意义在于,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认定为工伤事故,则不考虑雇主有无过错,雇主须对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者适用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须证实责任人有过错,才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假如不能证实其受伤是因用工者的侵权行为所致,该风险就只能自负。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1、根据主体双方是否需符正当律规定进行界定

  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即只要是在国家工商行政部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经营单位,均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未依法登记的非企业或非个体经济组织,如疏松性建筑队、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而劳动者应年满十六周岁。假如用人单位招用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该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间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若在工作中受伤,亦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制定特别规定,该类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伤者所在单位应给予伤者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务关系则对主体无禁止性规定,对用工方,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主体,也可以是未进行登记的主体,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对提供劳务的一方亦无年龄等相关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