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0-10-26 17:12:2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使增值税税收题目日益突出。文章分析了电子商务条件下传统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操纵的难点,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给出应对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策略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
  
  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07年就有5300万人。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腐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视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题目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题目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题目
  
  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题目:
  (一)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
  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包括三类,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C模式),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C模式)。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轻易逃脱工商、税务部分的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由于实物本钱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本钱比重增大。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进固定资产本钱,不予抵扣。而服务更与进项税额无关,这样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有形产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进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往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增值税法没有数字化产品税率、征税权回属规定。若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交营业税会带来税负不公,如有形的软件产品、CD唱片、书籍等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场所购买,都要缴纳增值税,假如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税负将会不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认定是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数字化产品性质还未达成共叫。
  (三)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首先是数字化信息性质的确认题目。传统交易下,征税对象很轻易确定,除两类特殊劳务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离线交易是通过提供实物实现的,因此,离线交易销售行为与货物销售类似,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线交易通过网上实现,销售业务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有形商品和劳务难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概念,使税务机关难以确认是销售货物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征税对象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此外,现行税制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轻易监控。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随着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发展,征税对象认定将越来越难,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和易于操纵。
  其次是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将赚取利润建立在免费赠予产品或较低价格出售信息技术产品,而随后以信息服务方式获取利润,SUN公司总裁麦克尼里曾预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务,而没有产品。”通过网络收取服务用度成为赚取利润源泉。取得服务收进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视作混合销售,并进产品收进征收增值税,则税法理论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