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时间:2021-04-27 17:57:5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本文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先容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制度在碰到的一些及其解决之道。希看能对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些许素材。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同质赔偿 补偿性赔偿 环境侵权

一、引言
环境侵权题目已经提出多年,学者们围绕着传统侵权和环境题目的关系苦思冥想,试图将两者“巧妙缝合”起来。但是从一开始我们就似乎忽视了一个本质题目——环境侵权和传统侵权究竟有什么差距。假如说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那么从本质上讲环境侵权仍然没能跳出侵权理论的范围。环境侵权的体系应该构建在侵权法的体系之下。那么,我们所要做的便是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研究,而这些特殊性中一个核心的题目便是环境侵权之后的赔偿题目。
一般情况下,民事侵权遵循同质赔偿的原则,即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不答应惩罚性赔偿的运用。环境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及环境权益的损害。在大多数国家中,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基本可以得到赔偿;而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则因无法确定而被排除在赔偿之外。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济和环境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放纵了一些恶意或疏忽大意的环境侵权者。为了解决这一题目,美国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大量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本文正试图对这一题目进行探讨。
二、美国惩罚性赔偿概观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它最早始于英国,现代以来盛行于美国(据统计除了密执根州等四州外基本上都认可此种制度)。《布莱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这一定义侧重于解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质,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能够超过实际财产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暴力压制、恶意、欺诈或任意、轻率等特殊性质。《Law dictionary for nonlawyers》对其定义为:“法院判决某人承担因特定的恶意或故意方式而致人受损的金钱,这笔钱同实际损失并无关联,它的目的是作为警告并以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这一定义侧重于夸大惩罚性赔偿的预防功能。美国《模范惩罚性赔偿法案》第一节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指惩罚、预防、或者剥夺行为人不正当获得的利益的赔偿形式”。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908条关于惩罚性赔偿所下的定义为:“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以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惩罚性赔偿得因被告之***动机或鲁莽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之极端无理行为而给予。在评估惩罚性赔偿之金额时,事实之审理者得适当考虑被告行为之性质及程度与被告之财富。” 本文就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在美国,固然学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度有过争议,但是它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1784年的Genay 诉 Norris案中,被告因恶作剧,在原告的酒中掺杂而致使原告受伤害,法院裁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这个案件开了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河。另外在1851年的Day 诉 Wood Worth 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而被确立。”
三、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民事侵权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