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
提要:在罗马法上,交付本身并未被赋予所有权移转的意思。罗马法通过对“原因”的要求来控制交付的效力。初看起来,罗马法中兼有要因主义和无因主义的要素,但这主要是由于论者对“原因”的不同界定造成的。按照罗马法渊源本身对交付“原因”的定位,交付的性质原则上应该是要因的。由于对罗马法上的.“清偿原因”缺乏充分的了解,中世纪的法学提出了“误信原因”的原因,从而使在要因交付的框架下逐渐孕育出抽象的无因理论成为了可能。关键词:交付
【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相关文章:
1.论国际私法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