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关连的执法属性

时间:2022-12-08 09:09:2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论医患关连的执法属性

【内容提要】医事法(又称卫生法)***是属于民法的调解领域照旧属于行政法的领域,对此,国内学术界争议很大。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素质特性看,医患关连并不具备民事执法关连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同等、双方志愿及等价有偿互惠互利三大特性中的任何一个特性,同时也不存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连。为此,首次提出医事法既不调解横向的民事执法关连,也不调解纵向的行政执法关连,而是调解斜向的医事执法关连的一门独立的执法体系的理论。【关 键 词】医患关连/执法特性/执法属性【 正 文 】1 医患关连不属民法调解近来,国内不少媒体和一些民法学家均以为医患关连即是民事执法关连,故应受民法调解[1],并由此而延伸,以为医疗纠纷应受消耗者职权掩***(下称消法)调解[2],其中最会集地表如今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3月24日民他字第13号关于对天津李新荣医案的评释及近来最高法院关于对医疗赔偿题目的三项引导性意见中[3]。浙江省还议决了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应适用消法调解”。笔者以为,以上看法和评释均是违反医学科学规矩的,是对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之特点缺乏相识的效果。《民法通则》第二条明文规定,“民法调解同等主体的黎民之间、法人之间、黎民和法人之间的产业关连和人身关连。”凭据这一界说,民事执法关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性:一是主体同等,二是双方志愿,三是等价有偿。这三个特性已明文写进了《民法通则》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之中。这三个特性缺一不行,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性均不组成民事执法关连。然而,医患关连并不等同于民事执法关连。首先,在医患关连之间,它并不具备主体同等的特性。医生给病人看病时,是处于主导职位地方的;病人只能处于配合的职位地方。病人若不予配合,则必须负担由此而造成的效果。第二,在医患关连之间也不存在志愿的特性。这种志愿,必须是双方志愿,只要有一方不志愿,就不能组成民法上的志愿原则。如今固然有人提倡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但医生不行以选择病人却是肯定的,况且即是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也是有限的,在学术界还有较大的争议。第三,医患之间也不存在等价有偿的特性。现在,我国医疗收费仍未按资本核算,照旧要由国家投进的社会福利性奇迹。另外,以上特性还表如今《执业医效法》第二十四条录取二十八条关于医务职员不得拒尽救济及应当屈从国家调遣的规定之中。这两项规定,既不能表现等价有偿的特性,也不能表现志愿的特性,而是具有显着的行政执法关连特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还明文规定医学科学的发明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要领是不赋予专利的。这一特性也是用一样平常民法理论所不能评释的。众所周知,医患关连是属于医事法(亦称卫生法)调解的一种执法关连,已往的一些教课书,均风俗于将卫生法纳进行政法的领域,以为卫生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4]。也有的学者将其回进社会法的一个领域[5]。而行政法及社会法均属王法的领域,因此,卫生法(包括医患关连)不属于私法领域的民法调解,应当说是早有定论的。但为什么国内有人硬将它划进民法的调解领域呢?这除了对医学科学的特性缺乏相识外,重要是出于英美国家也是把医疗纠纷纳进民事诉讼领域并用民法予以调解的相识。殊不知,英美法系国家它是没有行政诉讼的,它对全部的行政案件均是放到平凡的民事法庭往审判的。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东南亚一些国家,同我国一样大多都是由卫生行政部分议决行政步伐来处理的,一样平常很少进进诉讼步伐,纵然进进诉讼步伐,也以行政诉讼为多

【论医患关连的执法属性】相关文章: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08-26

谈医患官司的三把钥匙06-07

论悔恨05-07

论马克思哲学的生存论指向05-29

论批判的终结05-28

论概念设计05-28

论人生的选择05-29

论税权划分05-11

传统教学论与现代教学论的哲学分歧论文05-19

论翻译是文化翻译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