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贸易秘密的保护

时间:2023-01-11 08:14:5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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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企业贸易秘密的保护

【摘 要】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贸易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非法窃取、泄露、利用、转让贸易秘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对其保护,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关键词】企业 贸易秘密 保护
  
  一、贸易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的贸易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上风的重要手段,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特别是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摸索出了很多技术和经营上的诀窍,这些诀窍给企业带来了利益,是企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少企业却仍然仅仅停留在对专利、商标价值的片面熟悉上,对企业所拥有的大量贸易秘密的价值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缺乏相应的贸易秘密保护措施,使得竞争对手较轻易地获得其技术成果和经营情报,节省了研究的时间和用度,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形成更为完善的经营体系,从而更加重对原权利人的竞争压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有效保护其贸易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二、贸易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贸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贸易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部分。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产销策略,货源情报等等贸易信息都可能成为贸易秘密。但并非所有的贸易信息都是贸易秘密。
  秘密性、经济性、正当性是贸易秘密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贸易秘密的“秘密性”是指该信息尚没有进进公共领域,不为公众所知悉。它既具有客观秘密性,又具有主观秘密性。客观秘密性指该信息在某一特定领域是领先的或新奇的,既不是一般的常识,也不是该专业领域公然所知悉的技术秘密或资料,具有一定程度的难知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主观秘密性是贸易秘密权利人有保密的意愿,并且对该信息主动地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贸易秘密的“经济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用于制造或使用,对企业经营有连续的支持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伏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上风。包括企业财富的增加,投进的减少,在维持市场竞争上风上,该信息具有转让价值。
  贸易秘密的“正当性”是指该信息的使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使它具有秘密性和再大的经济价值也不能作为贸易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侵犯贸易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涉及企业贸易秘密的纠纷近几年来呈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部分企业因贸易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不断发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贸易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当前侵犯贸易秘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采取非法手段窃取贸易秘密
  主要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贸易秘密。
  2.非法泄露或公然他人的贸易秘密
  主要形式有三种:⑴以非法手段获取贸易秘密的行为人将该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将其公然表露;⑵权利人的雇员或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守旧贸易秘密的要求,表露告知他人;⑶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贸易秘密的情况下,表露他人的贸易秘密。
  3.非法使用贸易秘密
  (1)行为人使用非法窃取的贸易秘密或将其转让给他人;(2)企业雇员擅自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本单位的贸易秘密;⑶第三人使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贸易秘密。   四、保护贸易秘密的具体措施
  
  1.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一套严密的、系统的贸易秘密保护措施,保护贸易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企业应不定期地组织有关职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把握其精要,剖析国内外企业治理贸易秘密的成功经验和被窃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失败教训案例,进步职员,特别是企业的技术职员和高中级治理职员的保深情识。
  2.企业应当把具备贸易秘密基本特征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事项,确定为本企业的贸易秘密,并根据该秘密的贸易价值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并对重要贸易秘密的技术要点或实质内容进行梳理和回纳,关键工艺和技术图纸应由专人负责,重点治理。
  3.建立、完善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涉密载体的治理工作。企业要严格合同、档案、文印部分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批和登记程序,禁止非相关职员借阅、复印技术图纸;禁止技术职员擅自携带技术资料离开本单位;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擅自为外方加工模具,带外来职员参观工艺等。
  4.让企业的员工知悉企业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自觉地守旧企业的贸易秘密尽义务,自觉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企业与其雇员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某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竞争的行为。职工在企业把握的贸易秘密,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或雇佣关系消失后的公道期限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无权使用或表露。
  5.在对外技术转让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在合同中应增设守旧贸易秘密条款,明确约定贸易秘密的范围、受让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6.企业监管层应加强监视、检查对各项保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执行保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题目,为企业的发展、提升竞争能力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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