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关系

时间:2020-10-21 09:09:4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法律关系

翻开我国任何一部有关法方面的教材都可以看到,关系是所有教材都以专门章节予以重点先容的。由于在以往的法理学中,法律关系事实上构成了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基点,因此,该题目在法理上解决的如何,往往决定着由此展开的法理学自身的学理严谨程度。然而,令人们深感忧虑的是:现有法理学教材对法律关系的先容,主要表现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述,在法理意义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抽象、提纯还显得很不够,从而不但在教学过程中显得重复拖沓,而且可能严重者对法理学的爱好。为此,在法理上深化对法律关系的,既有助于突出法律关系的法理意义,又有助于学生学习法理的爱好。纯粹法理学尽管不再以法律关系为其理论建构的核心基点(规范为其核心基点),但该概念在纯粹法理学中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系与法律调整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在一般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为此,了解一般社会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无疑是了解法律关系的条件。

  (一)社会关系的含义。

  何谓社会关系?《辞海》云: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包括物质关系和关系。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的基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不依人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在这基础之上,发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各种关系。物质关系决定其他关系的性质,而其他关系又反作用于物质关系。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很多社会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莱昂(Dug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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