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预防性机制

时间:2020-10-21 09:09:5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预防性机制

[摘 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在这种交易中不受损害,建立完善的预防性保护机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主要有:信息表露制度、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这些制度我国相关均有需要完善之处。

  [关键词]信息表露,批准,质询权,表决权,独立董事

  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小股东的决策,使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就包括有控制地位的股东利用其上风地位,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时候谋取个体利益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种不公平关联交易现象在我国公司运行实践中相当严重。因而如何在这种关联交易中保护好小股东的正当利益,就成为当前证券市场上一个热门。“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和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公司法律制度,是我国股市健康运转的关键。”[1]

  所有股东都应该受到同等对待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彻这项原则就必须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建立起关联交易前的小股东利益保护预防性机制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保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不被滥用以至损害小股东权益,保证小股东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和损害前,法律给予他们预防性的保护,这也是健全的法律应当具有的机制。纵观各国公司立法,这种预防性保护机制主要包括完善的信息表露制度,股东大会批准制度、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结合我国立法,本文拟对这几项制度逐一探讨。

  (一)建立完善的信息表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表露制度,可以使中小股东在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内容的基础上再做投资,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也可使控股股东对从事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关联交易有所顾虑。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表露的规定上,有不少值得完善之处。首先,应夸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表露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信息表露的公然性,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第二、进一步完善关联报告制度。“从1997年中期报告开始,上市公司首次实行强制性关联交易事项表露,统计结果表明,678份中报里,能满足准则要求的,只有6份。关联交易的表露亟待进一步加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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