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基点

时间:2020-10-21 09:10:05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基点

  提 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要求,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家作为行使治理权力的主体,首先要从四个方面构建法德合治的体系:既要立法,又要立德;确保民权,倡导公益;权出于法,力以德行;爱民安民,富民教民。

  关键词:法律;道德;以法治国;以德治国Abstract:The combination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ruling methods .It is a systematic engineering.As the subject of exerting ruling power ,the country ought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sides:*** laws as setting up morality,ensuring democracy as prosposing pulic benefits ,the power standing under the law and depending on the morality,loving and stabilizing the people as enriching and educating them.

  Keyword: Law;Morality;ruling by law;ruling by morality

  一、 既要立法,又要立德

  1、立法者要有自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使命,立法要引进道德价值标准,德治能行法。

  作为治国的手段,法律属于制度层面,道德(指主流道德,下同)属于精神层面,但就本源的意义说,道德与法律是一体的。法律是什么?实在就是对道德的最少要求赋予国家强制力的结果,法律的内容与最少道德的内容是重合的,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人们在行为时,一般不会往区分自己的行为是道德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法律和道德终极都要指向行为,由于在评价一个人时,首要地是看其行为而不是其想法。因此国家机关也是道德机关,法律人士也是道德卫士。基于这个命题,首先立法者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应该有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尽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和过低地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过高的要求会被视为***,过低的要求会被视为纵恶,都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立法者要预见到,所立的法律尽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否出于自愿而遵守。但是法律也不能过低地估计社会的道德水平,要及时而恰当地肯定道德发展的成果,实际上,可以把法律的发达史,看作道德的发达史,例如,孟子提倡“民为贵”的政治伦理,在君主独裁的时代,历代君王及臣僚不可能有这样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古代的法律就不可能把民众利益置于君王利益之上;但是,假如我们今天的法律不能贯彻“民为贵”的理念,就显然落后于道德的发展要求,并且违***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因而这样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再如,反***是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的最少要求,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是果断支持的,但是反腐倡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切实地发挥他们的道德气力,没有落实他们对***行为的监视权和控告权,以至在比较清楚地了解***行为的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劝止,不愿举报,甚至不愿协助调查,久而久之,社会以能贪、敢贪、成贪为荣,以至出现了较多的窝案和串案。因此,法律要及时反映和巩固并借助道德发展的成就。现在法律界有一种不太好的倾向,就法律谈法律,重视研究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忽视法律与道德及其他社会结构、社会现象的互动关系,这应该引起警觉,防止把法律和法治引向死胡同。具体到立法领域,要正确熟悉法律与道德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把法律大厦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

  2、道德卫士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道德建设要借助法律手段,法可固德。

  道德卫士首先应是法律斗士,要以法律的实现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要有自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道德卫士对法治的趋势要***远瞩,为法律制定摇旗呐喊,为法律条文作出道德的注脚,把法律条文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和内心信念。要熟悉法律设定的权力义务,不能停留在法律属性和概念的层次,更不能拿着法律的片言只语对法律说三道四。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权威强化道德的权威,坚信法治能厚德。

  法能厚德,德可明法,但法与德毕竞是二个不同的系统,看不到法与德的冲突的可能性是熟悉上的近视。就二者本身的构成因素来看,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即使是当今的主流道德,也是多元的,从道德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有夫妇道德、父子道德、公民道德、市场道德、职业道德等等,例如,父慈子爱是父子之间的道德,自古以来,天经地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公民之间经济交往的道德。现设计一个案例以说明二者的冲突可能性:甲贫病交加,其二十岁的儿子乙救父心切,在得不到其他途径帮助的情况下,盗取了邻居二万元现金,并作好了坐三年牢的预备(事前他查阅了刑法第264条),全部用于甲治病。甲病愈后,在一次洪灾中抢救出了十万元的国家财产。对乙的盗窃行为,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就不一样,并且道德评价内部也有矛盾,从父子道德看,乙的行为无可指责,由于尽管甲很可能不赞同乙的行为,但从乙的角度看,只要能拯救甲的生命,就应不惜一切(决不杀人越货),显然对乙的行为无可指责;从公民道德看,乙的行为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由于被盗者对乙和甲没有直接的救助义务;因此道德内部发生了价值冲突,在此基础上,与法律也发生了冲突。可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可能性是存在的,实在从尧舜到孔子到韩愈,一直有法律与道德矛盾处理聪明的追问,但是他们的聪明没能解决这一矛盾。笔者以为对这个矛盾,应该这样处理,第一,做任何事情,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法,法德合治也一样,应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标准;第二,处理道德内部的价值冲突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即“小圈子”服从“大圈子”,要取道德调整效能的最大值,否则社会就会混乱,当然,要把道德冲突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因此对上案的处理方案是:犯罪成立,量刑从轻或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