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

时间:2020-10-21 09:10:15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

[摘要]虚拟联合体是一种便捷、高效的主体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和对于经济生活有诸多裨益。同时,明晰其地位,也是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虚拟联合体 存在意义 法律地位

  一、虚拟联合体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虚拟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经济地位及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以其部分或全部生产要素联合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虚拟联合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的组成成员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个人独资甚至其他虚拟联合体)。个人也不必在法律上被排除在虚拟联合体之外,但由于这种情形较少,故未在概念中加以特别表述。

  第二,它的组成成员并不因虚拟联合体的组建而改变其原有的经

  济地位和财产所有权,即其成员用以组成虚拟联合体的生产要素不为虚拟联合体所拥有。

  第三,它的组成成员依照合同约定,共同分享虚拟联合体所获的利益。

  虚拟联合体这一表述,最初是由原山西省计委主任张奎教授在1997年初根据国有企业难以开展资产重组的状况提出的。其要义是:以适销对路的产品为纽带,挑选一些与产品的生产在设备、工艺、职员方面存在结构相似、功能互补、利益一致但没有市场、效益不佳的企业或企业的部分、车间,组成可以跨行业、跨部分的联合体。

  最早试行虚拟联合体的企业是山西寿阳安装公司。1997年底至1998年初,该公司签订了十倍于其生产能力的供货合同,于是与多家企业组成了虚拟联合体共同生产,顺利履行了合同义务,获得了可观的收益。

  此后,太原东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OMH)、山西鼎泽环保产业公司、晋城钢岭稀土金属有限公司、山西洁世实业有限公司也成功的组建了虚拟联合体。

  1999年6月5日,“企业改革发展新模式――虚拟联合体”与实践研讨会在京召开,茅于轼、赵振英、魏杰、常修泽等著名经济学家与会,虚拟联合体理论获得了普遍的肯定和关注。

  二、虚拟联合体的分类

  虚拟联合体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第一,按虚拟联合体联合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横向联合是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成员之间的联合。其目的在于减少本钱、增强竞争力。纵向联合是指处于生产、流通领域之不同阶段,在业务上互相衔接或互补的成员之间的联合。比如产、供、销联合体,同一终极产品的零配件生产企业的联合体,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联合体,供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的联合体等。其目的在于节省投资和时间本钱。当然,实践中不排除此二者的交叉存在,即在横向联合的某个环节含有纵向联合的因素,而在纵向联合的某个部分又有横向联合的特征。

  第二,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性质和在虚拟联合体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企业与科研单位和高校之间的联合。

  第三,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相对或尽对实力,可分为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弱――弱联合。

  第四,按虚拟联合体核心或主导成员之存否,可分为核心型和非核心型联合。在核心型联合中,担当核心企业的经常是终极产品的制造者、关键技术的所有者或供货商(相对于分销商和零售商而言)。

  第五,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中是否有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分为含有外资成分和不含外资成分的虚拟联合体。

  第六,按虚拟联合体组成成员的所有制性质,可由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种企业排列组合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但这种划分只具有和意义,不具有经济和法律意义。

  第七,按虚拟联合体之中虚实对比可分为虚拟型和实体型虚拟联合体。实在,任一虚拟联合体均具有虚的特征,又具有实的成分,这种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所谓实体型虚拟联合体,是指已经形成法人或合伙组织的虚拟联合体,这种虚拟联合体又可分为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形式。至于虚拟型虚拟联合体,就是指尚未形成法人或合伙组织的虚拟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