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

时间:2020-10-19 12:21:4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

提要:本文是一篇专门针对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进行细致而新奇的文章。首先开门见山地阐述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语境和现实背景,接着动态地将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画卷予以展开,并且以多视角交织的方式对这些阻却性因素的来龙往脉进行了探究,最后又提出了消解这种具有异化性能因素的原则及策略。

  法治作为一种被证实了的文化公理,是一种具有相对普遍可适性的人类治理的文明成果,因此不应将其简单地理解为一种舶来品。这一点是本文的大条件。固然法治经受着传统和“后”①的夹击,以及法治自身局限性和不同程度本土治理文化的排斥,却仍然以一种主流的姿态引领着当前人类社会的秩序的价值追求。处于转型时期的,也正进行着扭转人治为法治的变革。笔者以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为切进点,进而多视角地展示法治在中国遭遇尴尬的现实背景之下的各种层次各种角色纷繁复杂的内心法律世界。

  一、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之概述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②反之亦然,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我国法治系统的病毒,是精神文化心理层面的阻却性气力,是远远高于物质或器物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深刻层次。而在的法学理论界忽视了这种研究。即使是这方面的研究大多停留在静态宏观、陈旧重复或缺乏可操纵性的理论水平上。笔者从中微观层次和阻却性角度对当前我国法律意识领域进行了较为新奇的研究和分析。

  (一)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释义

  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是指在法律意识领域存在的,表现为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识形态三个层面,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态度或评价、法律意志、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等因子,并对法治现代化进程起潜伏消极阻却的一系列因素集。

  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特征有:(1)本质上是一种特殊法律意识存在的形态;(2)功能上是一种起阻却性反作用的因素集;(3)具有可传播性和感染性,即具有心理同化效应;(4)具有广泛性和多样复杂性;(5)具有潜伏性和可外化性;(6)具有遗传性和突变性的文化进化特征;(7)其产生的消极异化作用的克服具有条件限制性和困难性;(8)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对当前法权关系乃至社会、和文化的映射且具有相对独立性。最后这一点是本文研究的小条件。

  (二)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研究的对象、内容和

  研究的对象显然是法律意识领域中的各阻却性因素,这些因素的组合具有层次性,且在当前的现实中存在有大量的实证材料。其研究的内容是这些阻却性因素的症状、原因和及其克服。其研究的方法为逻辑方法、系统分析法、因果关系分析法、结构功能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分析法、精神行为分析法等,这些方法被以整合后的形态分布于全文。

  (三)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研究的法社会学意义

  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属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而且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对其他上层建筑具有重要影响。技术解决和制度解决不能替换意识解决。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立法的反面,对立法具有反面评判功能。正如黑格尔所说:“通过法律意识立法者才能捕捉到的精神,并将之反映到法律文件中往。”③甚至立法者本身也携带这种阻却性因素。在法律的运动过程中,阻却性因素发生异化影响并天生扭曲了的法律关系。简言之,这种起消极作用的阻却性因素的研究是我们缓减法制现代化的阻力和天生法律秩序的认知条件,是寻觅法治在中国遭遇尴尬原由的途径之一。

  二、当前我国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的具体分析

  在对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内涵和外延阐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推上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研究系谱中的理论解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