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
本文探讨美国及日本之公司管治制度,并阐述这两种体制能否适用于。在普通法系中,英、美之公司法较接近。英国为普通法系之渊源,其公司法亦于十七至十九世纪树立多项法则,被多国采用,包括美国。进进二十世纪后,美国公司法迎头遇上,使该国拥有国际上最先进之公司市场。上,日本与美国的'法制完全不同,前者是大陆法系。但由于两国非常蓬勃,值得深进其公司管治制度,看看有那些地方可作为中国鉴戒。 一、美国上市公司管治制度 公司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公司的董事局对公司治理、领导的。此名词是八十年代中期由英国学者r. tricker率先著书立说,并以此作为书名。但对此概念的形成,早在六十多年前已有著作。1932年,美国学者a. berle和g. means 出版了一本名叫the modern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的书,(注:adolf a. berle,jr【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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