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时间:2020-10-18 19:28:1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回属、治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对进步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新《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的题目,在现实生活中新的情况会不断出现,仅靠司法解释来补充是不够的。因此,在未来的夫妻财产立法中,应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克服上述缺陷,使之更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正当权益和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发展趋势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回属、治理、使用、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完善
  
  针对1980年婚姻法的各种缺陷,我国在2001年4月通过了新《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纵性。尽管夫妻财产制涉及的内容很多,但最核心的题目无非是哪些财产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一)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1980年《婚姻法》仅用了一句话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续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而以此确立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避免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立法不完善而引发的题目。假如我们缺乏这一制度的设立,婚姻家庭中的弱势方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不利于婚姻家庭保障职能的发挥,而且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对于保护妇女、子女利益来说也是不利的,同时也将违反立法的精神。因此,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制设立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一种,不仅符正当的理论,也符合我国传统制度中关于弱者保护的精神。新《婚姻法》在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既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因种种原因而处于弱势方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表示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它更能体现出婚姻主体的权利所在。同时亦显示夫妻双方并不“同体”,而是有所区分。这种区分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设立。
  (二)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回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回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条文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新增的条文。
  (三)建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