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与同等协商辩析

时间:2020-10-18 14:09:5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集体协商与同等协商辩析

提要:人们往往对集体协商和同等协商的关系混为一谈,但是,就而言,两者根本就是不同性质的。文章对集体协商和同等协商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实的,指出了混为一谈的原因及危害。从法律的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做出了对工会代表行使职工的同等协商权进行了评析。澄清了集体协商和同等协商的关系。

关键词:集体协商、同等协商、工会

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集体协商和同等协商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在法律上本来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发实施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同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同等协商权与集体合同制度中的集体协商混为一谈了。于是,工会方面在工作中往往把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集体协商”一概称为“同等协商”,并提出了同等协商制度的观点。集体协商和同等协商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个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人们产生了一些误解和困惑。

劳动部在1994年12月5日颁发的《集体合同》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这个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没有出现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治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同等协商。”无论是以前的劳动部颁发的还是现在的劳动和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都没有事的对劳动法规定“同等协商”这个概念做出界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到《集体合同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同等协商和集体协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等协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组成部分,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是与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治理权利并列规定的;由此可见,同等协商也是劳动者的***权利的一种形式。集体协商则是另外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是特指的即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商谈行为。集体协商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活动,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有关“同等协商”的字样出现在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仅有几处。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同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新《集体合同规定》在行文表述中将原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通过“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正为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修正似乎在特地告诉我们,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同范畴的概念,而“同等协商”则不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两条的规定也说明,集体协商是有特定形式的,集体协商须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根据劳动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或所作规定的精神而言,集体协商是专门的概念,是特指为签订集体合同而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关于“同等协商”的专门界定。实在这也就说明,同等协商并非集体合同制度范畴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