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价值及其选择

时间:2020-10-16 19:33:1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立法价值及其选择

  一、立法的提出

  任何立法,只要是为了达成某种目标、为了解决一定题目,无论是民间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也无论是议会立法还是行政立法、司法立法,都会涉及立法价值题目。的立法价值是什么?即是说,我们站在立法者 的角度来思考和审阅尚在构思和草拟中的""(Laws)的内在价值是什么?它所设定的目的和终极价值是什么?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别的法律处于何种内在关系?特别是作为一切立法正当性形式渊源的宪法规范的内在价值和终极价值是什么?面对这些有关立法价值的题目,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的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以至于1987年,全国人大的顾昂然先生在第三期立法工作干部培训班上做题为"主义法制建设的情况和若干题目"的报告时,明确指出:"1979年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以新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现在,国家的生活、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不能说无法可依了"; 以至于有关部分在1988年曾向世界公布,中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这些年,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立法工作的步伐大为加快,每年都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然而,如何从立法价值的角度熟悉、理解和评价中国的立法工作,实在值得深思!

  当代的一些法学家主张,对立法和法律的评价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价值、结构和实效(或功能)。一般以为,价值属于规则的道德范畴,是立法的灵魂和精神,内含于法律之中;结构属于规则的形式范畴,是立法的存在方式,外显于法律之表;实效属于规则的结果范畴,是立法的直接目的,产生于法律的运作之后 。这种熟悉不无道理,但还不够完善。立法的结构同样存有价值因素,它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立法价值的载体。而立法的实效则更可以从反馈的视角对立法价值进行实证性评判。固然立法价值主要是隐含在法律文本当中,但同时它也通过法律的结构和实效体现出来。立法价值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在中国,很多立法更多地涉及到立法的价值题目。例如,某地方人大通过的一项关于公民义务献血的地方性法规。我们且不究问该项法规的制定是否有宪法依据,地方人大是否有权力为公民设定此类义务,即法规的正当性如何?单就法规的价值根据(公道性的主要部分)而言,颇值得推敲。该法规的第一条对设定献血义务的目的和理由做了规定: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迸精神文明建设……。这条规定的核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这本无可厚非。题目在于,健康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有什么理由可以为了一部分公民的健康而以法律强制另一部分公民往奉献鲜血呢?并且是无偿奉献。它的立法公道性何在?假如为了一部分人健康地生存而可以用法律强迫另一部分人尽献血义务,那么,是不是也可以强迫人们在不危及其生命的条件下进行器官移植,以拯救那些生命垂危的人;或者强迫人们捐献骨髓,以便救死扶伤。既然生命中最宝贵的东西都可以用来尽义务,那么财产等身外之物就更可以随意规定为某种义务了。我以为法律设定义务应有必要的依据:家庭成员间的义务是基于血缘或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公民对国家的义务是基于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条件的。一部分公民通过法律这个具有政权意志的中介,对另一部分公民的义务是根据什么产生的,似乎找不到它的价值依据。

  又如,关于计划生养的法律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计划生养条例,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特殊情况除外)。这是我国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对此类规定的诘难是:生养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地方权力机关根据什么可以限制人们的此项权利?一种辩解的理由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人们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尽管此类立法对人们的基本权利有所限制,但它的价值取向是正确的,它的制定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这个根本利益的。对计划生养之类立法提出的价值题目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根据什么立法价值标准解决两者的冲突或权衡两者的关系,是根据功利的利益原则,还是根据公平的正义原则,或是两者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