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6)

时间:2020-08-08 20:33:0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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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九0年英国两位律师路易斯以及撒莫尔在佛大学校刊《法学评论》〉发表了《隐私权》,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维护个人的着作和其他智慧或者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时至本日,良多国家都对于隐私权加以法律维护,在我国隐私权的维护尚停留在低级阶段,主要限于住宅隐私权以及通信隐私权的维护,不包含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且缺少尤其的施行细则。

  ㈠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于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别人侵略,使用、安排的权力。个人数据是由有关1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或者者通过数据用户具有该信息的其他信息)辨认出来,该信息包含对于对于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含对于个人数据表示的用意。①当个人数据是在网上传递的,则属于网上隐私权调剂的规模。可分为:一)身体秘密,如身体隐蔽部位、身高、缺点等;二)私人空间,如个人主页、e-mail地址等;三)个人事实,置消费者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时,填写的性情、喜爱、学历、社会瓜葛、婚姻状态、家庭住址等;四)私人糊口,指与社会公共糊口无关的个人糊口,走访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1个肯定的或者可以肯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维护的对于象。

  但并不是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需拥有必定特性:一)可辨认性,即1切足以区别或者肯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一般为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辨认主体,现在,跟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者声音等数据组成繁杂在数据来肯定当事人的身份,以维护网上行动的安全性;二)秘密性,即全力人信息不为公家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必定目的向特定人公然自己的部分数据,但这其实不象征着这些特定人嫩公然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人处于不公然状况;三)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用了没必要要的保密措施,包含踊跃作为或者不作为,前者如安装防盗软件,后者如不在公共领域像BBS公然自己的数据,四)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1旦处于公然状况或者被别人窥视应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五)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1不可,他们相互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Page]

  互联网是1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均可以在上面获取无穷的资料、信息。因为立法的滞后性,加之HACK的呈现,网上秩序比较凌乱,侵权事件是有产生, “网上没法律”1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缘由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常常会成为损害的对于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美,更没有触及网络隐私,因而,如何维护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对于于网络隐私的维护关注,也其实不完整是出于重视个人基本人权,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消费者的关注和对于于网络的缺少信念自身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张。[九](P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