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4)

时间:2020-08-08 20:33:0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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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服务商与传统媒体广告商经营广告业务,在功能上是相同的,都是收取必定的费用,替商人发布广告,所以,没有理由将ISP 排除了在广告发布者以外,不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时候,ISP与传统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权力义务也是1致的,对于于广告都应负情势审查义务,所以,也只有将其纳入《广告法》,才能赋与其相应的义务,从而罢黜自己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责任,固然如果ISP背反《广告法》第三八条,仍应承当法律责任。

  三、首先让咱们看1看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搅浑的成因:一)传统媒体行业为国家垄断行业,私人或者企业是没有资历经营的。而对于于新兴媒体互联网,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国家对于其限制不是太多,任何企业只要具备合法手续,均可申请域名,树立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 二)最主要缘由是,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广告大大节省了广告费用,降低了本钱; 三)互联网的广泛性、互动性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笔者认为,应尽快立法,收场企业在自家网站发布广告无人监管地步,但不宜否定企业这1自主行动,由于:一)“法无制止不为罪”、“法无制止不为错”是1个古老的法谚,民商法是任意法,凡是法律没有制止的,企业都有资历去做,这也是法律赋与企业的权力,是企业在实践中,对于经营权的扩大;二)它使患上企业不仅节省了本钱,而且扩展了本身的知名度,增进了企业的发展,这是法律应当斟酌的经济因素。

  所以,要在确定的同时,加强对于其监管:-1建议由法律规定企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必需交由广告经营者制作,接受其监督;-2工商行政机关加林监管力度,履行不按期抽查轨制,1旦发现有不相符《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先予以责令矫正,严重者依法查处;同时,履行举报有奖制,凡有人向工商行政机关举报企业自主发布虚假广告的,1经查实,可从对于背法企业的罚金中抽出1部分,奖励举报人。

  以上笔者只是就网络广告与消费者权益维护比较首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在现实中,还存在网络广告是要约约请仍是要约、电子邮件广告 对于消费者的骚扰等问题,都需泛博法律工作者努力解决。

  2、即时进程的法律问题

  所谓的即时进程,是指互联网是以数据的 情势传布文件的,所以拥有无比快的传布速度,任何操做,只需1按键,在几秒以内便可以完成。如电子合同是商人事前设定好的程序,当消费者将商品防入“购物车” 后,1经点击“肯定”按钮以后,合同即告成立。因为进程的即时性,消费者没有时间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剥夺了《合同法》赋与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以前收回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力。这样对于商人是极其有益的,他既可以接受该意思表示,也能够不接受,而消费者却必许受自己的意思表示束缚。为了保护消费者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有必要赋与消费者必定的吊销权,但也要予以限制,否则将会伤害商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