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3)

时间:2020-08-08 20:33:0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电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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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网络广告主体身份搅浑。《广告法》对于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历与经营规模都有明确的规定,履行必定的监管措施。[七](P七六)而网络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或者兼广告经营者,或者3者集于1身,如商人首先做为广告主或者拜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类身份的搅浑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发生留下可乘之机:一)事先救援损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于广告进行1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1遍审查,最后,对于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3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抹杀了虚假广告发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3者于1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二)事后救援难以实现,依据《广告法》第三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以及主观存在错误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①寻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填补消费者损失。但是网络广告使患上3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

  ㈡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一、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呈现,可以说是因为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可能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个月百10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取得1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

  依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以内。在实践中,因缺少法律监督,发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尤其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侵害。例如:河南某地信息港网站内有两个高中生树立的个人主页,由于其网页做患上比较患上好,吸引了无比高的点击率,并且被1些外国公司看中,拜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类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发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没法依《广告法》第三八条规定向主观上存在错误的广告发布者或者以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为由,追究其赔偿责任。而只能向广告主追偿,但1是广告主在国外,诉讼本钱太高,2是如果个人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情况,那末消费者更是无从追偿。[Page]

  依据以上所述,为了维护泛博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个人纳入广告发布者的外延以内,对于其依照《广告法》履行必定监督措施,但依法广告发布者是要对于广告进行情势审查的,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个人广告发布者资本有限,能力太小,1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很难填补其损失。所以,宜由网络服务商负责替个人广告发布者审查广告,理由如下: 一)ISP为其提供了平台,并从中取得益处,所以ISP固然有义务避免别人应用自己提供的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但为了避免增添ISP 的负担,可以允许其收取必定的费用,以刺激其主动、踊跃审查广告;二)ISP 更有实力提供专业人员对于广告进行审查;三)相对于于个人来讲,ISP更有能力承当赔偿责任,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