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论文

时间:2020-09-15 11:30:3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会计法律责任论文

  我们每个人都会有法律责任,会计这个职业也一样。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会计法律责任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法律责任论文

  【摘要】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会计是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工作的依据与行使管理权之保障的。

  【关键词】 会计工作 法律责任 处罚 原则

  前言

  各行各业都有其针对本行业特点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这就是行业的职业道德。因会计行业的特殊性,会计职业道德有着显着的特征,这个特征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导致它的建设途径也相应变化。本文试从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与要求出发,针对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阐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会计的立法缺陷有关,与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当有关,与社会上不正之风之盛有关,更与我们财政部门执法不力、监督不严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已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如果还把会计工作的监管责任当作一个软任务而有所忽视,那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

  1、会计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和必然联系,会计本质就是会计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作者认为,可以在法律制度层面探讨会计本质,会计法律本质是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运行过程中经过充分博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的会计主体之间的合意契约。

  1.1 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会计是契约的集合体,在本质上是会计主体各方参与和博弈后所做出的一种对会计程序和方法、会计信息生成和揭示进行约定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降低契约成本,并维护主体各方参与者根据所订立的各种契约来取得其会计运行过程中分配现金流量与其他资源的权利。

  1.2 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对社会游戏能做出全面充分理解的理论当推现代博弈理论。博弈论是各局中人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依从关系中理性地采取和选择能尽可能提高自己利益所得或盈利函数的策略和行为。

  1.2.1 会计法律博弈概念:法律实质是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暂时确定的社会契约制度,“法律本身是不完全的契约”.会计法律是立法者、社会组织、会计人等会计主体多次博弈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博弈次数越多,完善程度越高,最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会计法律规则,使任何人违反该法律暂时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被更大的惩罚成本替代抵消或受更大损失。

  1.2.2 会计法律博弈主体与对象:会计法律博弈主体是会计利益相关的各类主体,由立法者、投资者、债权人、会计人、经营者、劳动者等组成。会计法律博弈的对象是会计契约行为关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合同协议。

  1.3 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会计法律本质是合意的会计契约,其条件是会计主体充分博弈,其前提是会计结构开放耗散,即必须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系统运行中会计主体才能充分博弈,方可最终形成合意契约。会计耗散结构是指远离平衡状态的会计开放系统在物质、能量、信息上与外界充分交流并充足耗散而形成会计行为、会计信息公开透明和接受“阳光”监督的高度有序状态,这是一种对外开放、对内协同、不断进化的会计结构模式,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是一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活”结构模式。

  2、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2.1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核算、会计检查、会计分析、会计考核等方法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它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具体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的监督。很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表面看起来十分完善,但实际执行过程流于形式,大多形同虚设,内部控制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效果并不理想,导致内部监督弱化和缺失。

  2.2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也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之一。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及承担的责任等还有很大差异。各部门监督职能如何相互配合,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割裂了各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会计监督目标模糊,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难以协调国家、社会和企业经济实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3 、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3.1社会现实环境和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确立的差距太大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3.2 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

  3.3 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3.4 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为依托,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3.5 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笔者在近两年来参与《会计法》培训的过程中发现,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4、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会计假帐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4.1 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