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法律逻辑与经验的论断分析

时间:2021-04-12 10:31:2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霍姆斯关于法律逻辑与经验的论断分析

  从霍姆斯众多的司法意见、演讲中,也能看出他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律逻辑与经验论断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霍姆斯关于法律逻辑与经验的论断分析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论断,最早是霍姆斯在1880年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表明的。这一思想从提出的那一刻就备受争议,不可否认的是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曲解了在法律中逻辑和经验的关系,甚至直接被援引为反对逻辑的证据,如布鲁尔就认为法律文化的走向、司法水平等都因霍姆斯将逻辑与经验的对立而产生了忽略逻辑的影响。那么,霍姆斯的论断真的是"反逻辑",亦或是认为逻辑在法律中可以忽略?这一命题的提出,是有着深刻的背景的。

  一、形式主义思想对霍姆斯的影响

  每一个法律理论与命题的提出,是受到特定时期的法律实践与思想的影响的。当时,美国法律界的思潮深受英国传统的影响,形式主义思潮占据重要地位。形式主义者认为,在普通法领域判决是法官根据先例和法律规则推导出来的,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可以归纳出法律原则,再用法律原则去指导案件的判决。这样循环往复,既可以用归纳的原则来判断案件的外在,也可以用来指导一个新的发生的案件。他们主张这样就可以减少自由裁量,因为一切都是有先例的和通过先例归纳的严格的原则,可以减少对法律公正、合理性的破坏。[1]

  然而法律是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前进、发展的,原有的理论、原则也不会一直成为"铁则",一味的坚持形式主义,除了使得判决在外观上看起来公正以外,更会导致实际上的不公。鉴于此,霍姆斯认为形式主义会忽略个案的特殊性,因为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时间、空间上的差异,更多的是不同的社会环境。他在《普通法》一书中表明:法律是历经几个世纪发展的,不能像对待仅包含定理与推论的数学一样。

  法律制度不能像数学一样,依据公式定理来设计。

  二、霍姆斯的逻辑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是否是霍姆斯的"反逻辑"思想的体现。显而易见,"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霍姆斯一系列法律思想、命题的提出,一系列的研究又怎么会脱离逻辑的方法而凭空产生。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个命题的提出是他为了尖锐的抨击当时学术界盛行的一种观点---在法律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唯一动力是逻辑,这是概念法学或者形式主义法学的基本论点。而且单纯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体现出他否认逻辑的'作用,通过对当时法律界思潮、背景的分析,不难看出霍姆斯的"反逻辑"并非是在否认逻辑在法律发展中的重要性,而是应该怎么样对待逻辑的问题。

  从霍姆斯众多的司法意见、演讲中,也能看出他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他也同意,法律和万事万物一样,都是一个逻辑发展的过程,对法律的研究也和其他的研究一样,需要探求因果关系,需要揭示逻辑和规律才能进步和发展。他也是强调逻辑的作用的,他说"律师所受的训练就是逻辑上的训练,司法判决所用的也是逻辑化的语言",[2]此外,他也提出需要对单个的判例进行归纳和整理、分门别类,通过逻辑的方法整理出来,为后世司法实践者提供指导。他承认逻辑在解决案件中的作用,也支持运用逻辑对法律整理、归类以适应实践的需要,但是也提出了他的担忧---对于实践中疑难的新的案件,法官需要抛弃严格的逻辑形式,实现"法官造法".

  霍姆斯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可以满足人们心中对于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却是难以实现的,不确定性是法律规范固有的,常常是含糊不清的。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基于此,霍姆斯"反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的观点是对形式主义思想的抨击,反对的是形式主义者的只追求逻辑忽视经验的法律观,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相反,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三、基于逻辑观而产生的经验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仅是在批判"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更肯定了经验的重要性。

  一方面,对于司法实践、法律的发展,不可能像运用数学公式定理解决数学题那样,找到严格的符合一切情况的定律,即不可能达到严格的逻辑结论。法律的发展、充实,就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经验积累的过程,霍姆斯认为,运用经验的思维方法具有灵活性、衡平性,能够使我们的法律更具有适用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法官们往往也难以使每个案件都有完全适应的法律规则来裁判,这更需要法官在法律的空隙中运用经验"造法".

  减量化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指在生产筹备时争取投入尽可能少的资源,在生产过程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强调生产者应通过创新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再利用意味着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资源化是循环经济法最为重要的原则,循环经济的"循环"就集中体现在资源化,循环经济是一种区别于以往单线经济的复线经济,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就是使传统线性经济的废弃物变成再生资源,实现经济的闭路循环。同样,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也要重视资源化原则,例如,我国是自行车大国,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如果不对其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不仅浪费了废旧资源,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四)循环经济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取向中国的环境法立法工作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后环境污染严重的大背景下启动的,所以中国的环境法律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偏重于治理污染,当时的资源节约问题并不凸显。

  循环经济法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才进入中国,这时中国的改革开放持续了近20年时间,不仅污染进一步加剧,而且资源约束也日益严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西方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的循环经济才被引进中国。中国农村地区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的实践,农民通过家畜的粪便来收集沼气进而取火和发电,这是最简单地循环经济形式,节约了电力和燃料资源。这种形式最早是在单个农户家庭进行,后来在部分地区逐步推广到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了集约化发展,进一步提升了节能效率。

  进入到21世纪,中国经济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剧,必须通过转方式、调结构来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国的经济主要靠工业推动,而传统工业污染重,资源利用率低,亟待转型升级。因此以节约能源资源为价值取向的循环经济是实现工业转型升级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各地都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实践,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循环经济产业园,但是这些实践的局限性很大,主要是这些实践活动太孤立,没有系统化发展,绝大多数的循环经济实践只是在个别企业内部进行,最成功的地方也只不过是建立了循环经济产业园。要想成功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必须将系统化工作深入到底。在建立了单个循环经济产业园实现园区内企业的循环后,还要实现和其它产业园之间的循环,使得整个地区成为一个循环的大系统。循环经济是一个偏重于宏观的概念,讲究整体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不能仅从细处着手,更需要顶层设计,遵循从上而下的发展路径,实现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

  参考文献:

  [1]陈泉生。《循环经济法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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