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0-11-01 17:11:3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论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论文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摘要 笔者针对在实践中所出现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系统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范围 分割 解决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及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财产制度较为原则、抽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

  (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着的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两个显着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的各种报酬,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一种工资性的劳动收入,而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的收入。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各种经济成分不断出现,以红利、红包、津贴、互助金、津贴、餐补、服务费等各种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还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所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纳入本项规定的工资、奖金的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收益经营。在这里强调的“收益”,至于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本金”的归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分别情况确定。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收益、经营企业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六种类型,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是属于人身专属性的权利,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是指知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技术为主体的各种科技成果也不断地涌现。各种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也应运而生。所以,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或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和收益,除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从而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和收益,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如果继承权在婚前取得,即使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的财产,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中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以上例示性的明确规定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模糊兜底条款的规定:“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的归属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诸如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偶然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股票,债券买卖所得收益等,也应归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前财产

  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取得所有权后已经实际占有和还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及财产收益。它们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累积的合法财产。比如:储蓄、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各种收益等等。对于婚前财产,只有通过书面明确有效的约定且夫妻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其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财产才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依法应自婚姻成立之时生效。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的是看针对《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是否没有约定为个人财产和是否把《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对应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即婚后订立的财产契约,自订立起生效,约束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契约订立以前的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或原有约定的财产制。

  (三)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虽然夫妻双方对财产有了约定,但所约定的财产是否最终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关健就在于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与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规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

  1)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其它形式,如口头形式等,既使原来约定的.清楚明白,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就会因约定的形式要件欠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约定不明确

  这里的约定不明确,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约定的对象不明确。我们知道,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虽然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因约定不明确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内容。对于所约定的财产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品质等能够反映财产状况的内容都要写得清楚明白。第二,是指所约定的财产归属不明确。是夫或妻个人所有、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要写得清楚明白。否则,就是属于约定不明确。对于《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后果,就是不能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相应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财产约定可因约定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这些有效要件包括:

  第一,签约时,夫或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比如处于神智不清状态下的精神病人对财产的约定等。

  第二,夫或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既没有其他监护人在场,又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个精神病人所进行的财产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因受暴力、欺诈和胁迫而为的约定,是指通过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手段强迫对方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财产约定。在暴力、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被施暴者或被欺诈、胁迫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约定。这种约定是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表面上看,这种财产约定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因其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是一种无效的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上,通过财产约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财产约定也因缺少要件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