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黑白合同”问题探索与分析

时间:2020-09-16 09:42:5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基于“黑白合同”问题探索与分析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黑白合同"的概念,然后阐述了"黑白合同"的危害性及成因,最就现行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效力进行探讨提出防范"黑白合同"的具体措施。 本文以下就自己的看法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基于“黑白合同”问题探索与分析

  【关键词】合同效力;黑白合同;原因;防范措施

  一、“黑白合同”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与中标单位除了公开签订的施工合同外,还私下签订合同,这两份合同的标的物虽然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和方式、工期、质量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那份公开的、对外的、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过案或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所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和程序均合法,称为白合同。而那份私下签订的合同,对白合同具体的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和方式、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更改,只为当事人所知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在内容和程序方面均有违法之处,即为黑合同。

  二、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呈现的情形纷繁复杂,出现的原因是多元的。概括起来主要是由于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和发包人、承包人等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

  1、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分析,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出现是有其深刻原因的,主要表现在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两个方面。

  (1)社会因素。建筑市场的经济利益导向,使得发包人能够站在较高的位子上面俯视前来的竞标的施工方。施工方之间的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了能够得到项目,会迎合发包人提出的各项不合理要求,甚至会主动提出违规操作的方法来使得自己竞标成功。

  (2)制度因素。当前,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等规范尚未形成经纬密布的体系系统,对于某些市场经济产生的社会新型问题的调整存在漏洞。针对于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行为监督、制度约束的规则还不是很完备。建筑业行政部门管理脱节的行政管理制度问题也时有发生。

  2、主观原因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施工单位数量庞大,建筑市场已经被卖方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施工单位一般属于产品成本中活劳动量消耗占比重较大的企业,经济实力与财力雄厚的建设单位悬殊较大。在这种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自然而然的形成了在建筑市场上的不平等地位。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供求关系会驱动建筑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发包人想方设法规避行政机关的监管,冒着法律风险追求更多的自身利益,与承包人签订“黑白合同”。

  三、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的危害性

  1、破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市场经济需要有一个安定有序的秩序做保证,才能够得到长远的发展。法律在维护和实现这样一个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筑市场出现的“黑白合同”现象抵触了现有的法律法规,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黑白合同”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严重破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力求形成的建筑市场诚实信用的秩序,不利于我国建筑市场的有效管理以及公平竞争大环境的形成。某种角度分析,发包人、承包人失实的招投标,签订“黑白合同”是一种不道德、不诚信、不正当竞争的作为,排斥了其他竞争者,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随之此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会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合法中标后的经济利益,并且导致招投标活动中人力、物力等等各项经济利益白白损失。故此,“黑白合同”签订的行为是一种不顾及诚实信用原则、不顾及自身企业信誉的做法,并且这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建筑业相关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2、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公平、公正的招标选择投标商,其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在广泛的选择投标商,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使得目标工程更好地完成。与此同时,该制度的运用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贿标行为,并且促使企业在管理、规模、质量、成本上控制的更好,该制度是一个良性的`制度。而通过“黑白合同”这一不当手段获取中标的,通常是那些并不具备竞标优势、不能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单位。实际上,这样的单位并不具有一定的规模、规范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其为了制造较低的成本只能在工程质量上大打折扣。这样的企业为了满足“黑合同”里不公开的低造价,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以求降低成本,例如减少安全环节的技术投入、在建设工程上的偷工减料。如此一来,严重影响建筑的质量,极易导致建设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增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四、“黑白合同”的效力

  在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黑自合同”效力?一项工程,在结算时工程价款的该依据哪份合同,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根据・《解释》规定,“黑合同”虽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和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同形式不合法,最终无法改变“白合同”的效力。

  对于该《解释》,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包括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这三方面是核心,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三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作出变更,要看变更的幅度有多大,根据变更的幅度和对双方利益的影响程度来判定是否为“黑白合同”,如果变更的幅度不大且没有违法国家和第三方的利益,可以不认为是“黑白合同”,反之,则有“黑白合同”之嫌。另外,此类合同成立即为生效,建没行政部门要求备案,只是一种管理措施,没有物权公示的效力,只是工程结算时的一种依据。因此,没有登记备案的合同并不当然认定无效。

  五、防范"黑白合同"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建设活动相关各方的普法力度,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建设行政丰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建设活动中的主体,“黑白合同”能够存在并且大量的被执行和各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有较大关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而监理单位事不关己知情不报,都是使“黑自合同”泛滥的主要原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合同备案,加强对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备案、付款情况如何进行跟踪管理,从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杜绝“黑合同”的实际履行。

  2、严格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制度,提高资质审批门槛。当前,建设工程中挂靠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施工现象比比皆是,造成建筑市场无序竞争,所以对于那些技术、管理、资金能力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坚决不予审批。而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施工合同,而又无力合格完成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应建立淘汰制度,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水平。使得一些技术、管理、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有序竞争,减少“黑白合同”的出现。

  3、从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角度出发,制定更为严密、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黑合同”是相对于“白合同”而讲的,是对“白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置不可更改的条款,以保证双方当事人在此前及此后都不再签订与备案合同相违背的其他合同,否则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这样,直接从制度设计上来避免“黑白合同”的出现。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是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中的问题。它的解决,不仅要要求立法者完善立法,司法者合理解释法律,也需要建筑方与施工企业进一步加强合同法律风险控制,从而根本上避免“黑白合同”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邹文娟:《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20期

  [2] 胡冰:《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山西建筑》,2010年28期

  [3] 朱媛:《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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