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

时间:2020-11-08 19:41:5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

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


谈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的产生,离不开对公司制度的变革的讨论。从公司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公司,是成立于十七世纪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由于当时的公司,是基于国王的允许而产生的。所以,它的行政职能远远超过了它的商业职能。那么,当时的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显得更加的脆弱和不规范。直到十八、十九世纪,由于产业革命对全球化大生产的影响,公司在其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日益突出。因此,对公司制度的完善的要求,也日趋紧迫。这段时间,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欠缺到完善的过程。此时,股东权在法律上的地位,得以确立起来。
但是,十九世纪这一民主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对公司制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变革作用。人们套用政治上的民主观念,去理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民主。并借鉴国家的宪法来指导股份公司的章程的制定。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建立起来的股份公司,股东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加强,股东大会的地位也得到肯定和巩固。作为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在公司的诸机构中,处于了绝对的领导地位。此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给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高效率和快节奏的生产模式,使得原有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存在,受到了质疑。大规模的股份公司日益崛起,公司参与市场经济流转不断加快,经营范围空前拓宽,经营活动亦趋于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如果仍然由定期举行的股东大会决定一切经营活动将不利于股份公司经营的效率,从而可能错过很多商业机会,另一方面经营活动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也更使得作为一般投资者在很多情况下缺乏作出决策的能力。此时如果还任由股东大会直接干涉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活动,将不利于股东公司的发展。于是股份公司经营权力的重心逐渐转向董事会,并最终实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如在立法上,先是1937年的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率先改革股份公司的权力机关,规定股东大会只是对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定事项有权决定,股东大会未经董事会请示,不得直接下达任何指示。[ ]
当董事会的地位得到确立后,众多股东的噩梦开始来临。由于董事会掌握了股份公司的大部分经营决策权,这让股东们感到无助和无可奈何。他们手中除了任免董事,决定分配盈余和其他一些很少有机会行使的权力如变更章程,公司购并、增资、减资等外,对股份公司经营活动无权染指。股东除了查阅报表等权利外,其他权利只能依赖于股东大会才能行使,此时的股东大会再也不是过去的“万能机关”了。董事会的董事们自己付给自己高薪,选择有利于保证自己经营成功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方案,使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处在不断被侵害的危险中。
这样,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公司制度的历史变革中,浮出了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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