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时间:2020-11-08 17:36:5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论坠落人间的天使——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学的萌芽是超出世俗思想的一种圣洁的自然理念法则,它纯粹是一种自然的规律,没有任何“人”的情感在内,这种大自然的理念一旦被人们发现就有了利用的价值。因此,不幸坠落人间的天使在人类社会开始了她漫长之旅,一方面她要坚守圣洁的理性的底线,另一方面又要迎合世俗人类的需求而不断改变。
(一)自然的法则 自然的理性
    ⒈自然法就是自然秩序和规律
古代自然法观念是建立在“自然”之基础上的。自然法是古希腊时期人们从大自然的现象及事物发展的规律中所推演出来的法则,西方的古代人大多是以朴素的,直观的视点和方法来考察法律现象的。苏格拉底就认为,“法律最初体现为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它纯粹是一种神的意志或神有意的安排。”[1]因此,才有了“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 [2]说法。
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家们认为,国家(城邦)和法律的雏形,就跟风雨雷电,山川湖泊,飞禽走兽一样,属于大自然的现象,即自然形成的,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强调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这是采取自然哲学的进路,把可感知世界中直接出现的东西上升为理解中的东西,以可感知的事物为万物的本原。自然哲学家们把本原归结为物质性的感性事物,那么,自然的法则、自然的理性也就是大自然事物的感性升华。这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就是一种能被人的理性所发现却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改变的客观的秩序,即是大自然自己恒定运行的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任何人不能更改的规律。西塞罗说:“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规定,而是支配宇宙的印迹。这是恒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刹那间的法。它的来源与圣灵一样古老:因为真实原始的首要的法无非就是伟大的天神用来支配一切的理性。”[3]所以,“对国家和法律,要把它们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加以把握”。[4]
⒉自然法是规范行为的那种永远不变的自然理性
理性就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法生活。斯多葛学派认为,“神,理性,命运和宙斯其实是同一个东西”,[5]是它们构成了自然之中的主导力量,而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是理性的动物,在理性的命令下,根据自身的自然法则生活在社会当中。由此可以看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自然是整个宇宙的支配原则,而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所以人们要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过诚实的道德高尚的生活。斯多葛学派的人类理性实则“宇宙理性”的缩影,是一种从泛神论的宇宙观出发,肯定宇宙之中有一个永恒不变的“宇宙灵魂”、“世界理性”的存在,它们即是所谓的“天理”。人的存在也要从属宇宙大自然的规则,人若要取得幸福,只有顺从自然的生活,用一颗平静的心去等待上天的安排,没有任何物质欲望,才会得到大自然的恩赐。斯多葛学派的理性是一种抽象的道德伦理观念,这种道德伦理观念是自然法理性本质的萌芽。
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思想家所关注和思考的主要对象是自然现象,他们把人等同于现象世界的万事万物。从这一前提出发,他们把人类独有的理性和灵魂属性赋予现象世界的其它物体也就不足为奇了。他们认为在变幻莫测的现象世界始终有一个永恒确定的东西——自然的理性——作为主宰或统治宇宙命运的原则。因而,在他们的感性生活中,意识和梦幻的存在足以使他们推测自然有灵,断定那些无生命的东西也是有灵的,演变为自然的法则也有了灵性。这种灵性就是上帝的意识,大自然的规律,一种至高无上的法权。因此,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只是人们对现象世界的主观反映,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它理性的核心类似于“天理”。
自然法学在这个时期是人类对大自然现象认识的结果,宇宙或神赋予物质世界一切现象以法的使命,而这种适合全人类的法有着神与宇宙的力量,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世界中,它似乎离得很近,又似乎虚无缥缈,让朴素的古代人为它顶礼膜拜,奉为至高无上的法则。
(二)自然的正义 法的理性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战争,引发了人们对某种现实理性的思考,这种自然主义的自然哲学被有意或无意识地用来规范着世俗社会的秩序,为自然法留下了生存空间。在西方古代人的潜意识里或许只有“至高无上的自然法”才能让社会战乱得以平息。因为世俗的人类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朴素的古代人只恐惧宇宙或上帝的怒火。先验的思想家们因此萌生了把大自然的法则加入神秘而又神圣的色彩的念头,把自然法则运用到世俗社会中来,让世俗的芸芸众生依自然法而行事,如果违反了自然秩序,必将受到自然的惩罚。“柏拉图就主张世界事物的本质应从理念中去探寻,理念是一切存在物的创造者,国家也是一样,是人类精神的产物”。[1]他的理念即是物质世界之外的一种主观意识,这种主观意识即是理想中的自然界。他在《理想国》中就从探讨正义问题开始来描述理想城邦。柏拉图说:“研究正义的目的是为了找寻衡量理想政治的标准,是为了我们可以按照他们所体现的标准,判断我们的幸福或不幸的程度。”[2]柏拉图的正义观表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各守本分,各司其职。这是理念世界的规定,也是大自然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师承柏拉图的正义思想,“将正义划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认为特殊正义即政治正义,政治正义既可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也可以用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这样,就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认为不管是实在法还是自然法都必须符合正义。他的自然法理论首创地完成了第一个结合,即自然法与政治秩序的结合。”[1]因此,自然法在亚里士多德这里是被利用来为奴隶制国家所谓的自然性与合理性服务的。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他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决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而正当的理性就是法,共享法的人也共享正义。那么这种正当的理性也就是规范人类行为的自然理性。他们还宣称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自然法,既然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那么它的作用就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指导并规范着人类的制定法,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它是一种观念上的无形的准则。人类也必须按照这种准则生活,受这种准则的约束。从他们的思想中可以看出,“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只是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