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票据善意取得在实践当中的应用

时间:2020-11-08 17:37:0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探析票据善意取得在实践当中的应用

探析票据善意取得在实践当中的应用

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所谓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第一,前手的.权利如果存在瑕疵,取得人应承继其瑕疵;第二,如果前手无权利,则取得人亦不能取得权利。第一种情况属于票据抗辩问题,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第二种情况而言。也就是说,没有付出合理的或相当的对价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取得人即使系善意,也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运用票据行为的客观解释原则来分析,我们应以票据转让的一般规则诚实信用之原则,客观地辩析个案事实,认定受让人是否善意。如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手中以不相当之价格受让票据,就是违反了这些原则,不能认定其为善意。 所以要求受让人给付相当对价也是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需要的。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要提高票据理论水平,学习和积累有关经验,在审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案件时,要以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基础,综合分析案件的方方面面,尽量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以鼓励票据流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深,票据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功能日益强大,流通性也不断增强。然而,流通性的加强必然伴随着风险的不断加大,最常见又不断加强的风险是,在票据的流通转让过程中,往往发生原票据权利人由于自己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被他人不法获得,然后由不法获得者将其转让给善意而有支付了对价的第三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原票据权利人与第三人都是无辜的,如何对这二者进行保护使其利益得到衡平就显得相当重要,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交换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依法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已经成为世界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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