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的理论分析(2)

时间:2017-09-01 15:36:5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的理论分析

  1.建设成本分摊论

  持建设成本分摊论的学者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修建地下停车库的成本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后,则地下停车位该归业主共有,如果房开商没有将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到业主身上,则归房开商所有。对于房开商究竟有没有将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这个问题是很难界定的,房开商的成本属于商业秘密,所以业主无从知道,调查起来也是很有难度的,因此商品房开发商是否将地下车位建设成本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这也只有开发商自己清楚,[1]上文提到的南京星汉花园一案,法院也将建设成本是否分摊进了购房价格作为确认权利的重要依据,但其实以建设成本分摊来确认地下车位的权属是不科学的。“车库的建设成本并没有摊进商品房价格,其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可以自主销售的依据不足。这是因为在核定一幢房屋的销售价格时,很难将建筑车库的建筑材料从其购买的建材中扣除,这就势必造成所建车库的成本在摊入房价的同时,开发商又将其再行出售。”[2]所以说这种确认方式的可行性并不大。

  2.建筑面积分摊论

  社会上的学者以车库面积是否被业主分摊的标准来判断其归属,在整个商品房建设与销售过程中,有关面积是否分摊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是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否为小区业主分摊的问题;其二是小区内的除商品房外的其他某个建筑面积是否为业主分摊问题。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根据上述规定,小区地下的及底层架空层的小区车位,层高大于2.20m的计算建筑面积,是计算容积率中的建筑面积,分摊了土地使用权。层高小于2.20m 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是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分摊土地使用权。[3]所以,商品房地下车位有的分摊了土地使用权面积,有的没有分摊,总而言之就是要看业主是否分摊了地下车库的面积,如果分摊了则说明商品房地下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则不能享有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若没有分摊则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目前房开商一般不会进行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分摊,所以说建筑面积分摊的学说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3.登记学说的观点

  这种学说意思是指地下车位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其中有的地下车位就是以地下人防设施申报的,一般是在规模很大的小区里,一般情况下,作为地下车位使用,而当有战争发生时则作为防空洞使用,这种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国家,有战争时,随时被征用,开发商只有使用权,并可以进行收益,所以大多数房开商都规避这一登记方式,[1]虽然国家鼓励支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但开发商还是愿意采取其他登记方式,当然也不能只凭登记就确定说地下车位属于房开商或业主共有。但是如果房开商在登记时将地下车库登记为自己所有,到那时,便难以更改,业主们也无能为力。

  也许这些观点并不能根本上改变问题的本质,但至少它是在不断进步的,除了以上的观点,还有许多学者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观点,比如说从小区的规划来确认地下车位的权属,等等,目的只有一个,这关系到民生,发展,起码说明老百姓是在关注这个问题的,如不尽快解决这个矛盾,将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甚至是汽车行业的发展带来消极作用,社会上的各界学说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着法律法规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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