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较研究

时间:2020-11-08 10:35:2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较研究

  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较研究

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之比较研究

  从先秦到汉代,儒家法律思想不仅经过儒家弟子们的诸多改造,还吸收了先秦以来多方学说的治国思想及安国策略。但究其主要方面来说,笔者以为儒家法律思想上的演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儒家学说内部法律思想的演进和变化;另一个方面是儒家学说对其他学术流派的借鉴和吸收。正是这两个方面思想上的一次次综合作用,使得儒家法律思想不断改良,在各自的时代顺应着社会的变革,一步步从“处江湖之远”走到“居庙堂之高” ,作为“正统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延续近千年直至清末。[1]然而这两个方面思想的合流,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阐述。

  笔者以为,若论及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则主要应该从以上两个方面来加以论证。但由于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所以本文中笔者并未将二者加以明确的区分,而是采取以不同标题的方式边叙边议,由此来论证汉代儒家法律思想对原始儒家法律思想的改造及演进过程。以下笔者将通过对人性的思考、对待皇权的态度、对宗法意识下伦理观念的阐述以及德行关系论这四个方面,将原始儒家与汉代儒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做以比较。

  (一)对人性的思考

  人性论是对人的本性善恶的判断,是逻辑的起点和价值判断的基本根据。儒家的人性论,主体是人性本善。

  孔子最早涉及人性问题,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认为人的先天素质都差不多,只是后天实践不同,才有了君子、小人之分。孟子主张“性善”,认为“善”是人皆有之、与生俱来的,只要教化得好,人人皆可为尧舜。但是,如果放弃了后天的学习改造,就会成为小人,甚至违法犯罪。

  与二者不同的是,之后的荀子在人性论方面主张“性恶”。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好逸恶劳的。这种人性论既不同于孟子的性善论 ,也不同与法家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前者是一种天赋道德观,后者则否认人们后天的学习及改造。荀子虽然说人性本恶,但是他认为人性可以改造得善,也就是说正是因为人生来性恶,所以必须进行改造,如果不进行学习和改造,就会违法犯罪,从而提出了化性起伪的主张。而正是因为人性本恶,人未必都能接受道德教化,所以在改造的过程中,法律的配合便是必不可少的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荀子虽主张“性恶”,但他相信人性是可以通过后天的改造和学习来使之完善的,说明他并未对人性失去信心。荀子把礼义、法律、刑罚相提并论,正说明礼义、法度和刑罚是统一的。治理国家,单靠道德教化,或只靠法令刑罚,都是不能奏效的,必须把他们统一起来,才能改造人性。这才是荀子人性论的核心。

  荀子与孟子都强调教育,孟子的“性善”强调教育的可能性;荀子的“性恶”强调教育的必要性。他们都视教育为预防犯罪的天然屏障。所以,先秦时期的几位儒家人物都相信,人性是可以发扬光大,或者改造使之光大的。这就为他们的政治和法律主张奠定了逻辑基础。在法律的范围内讲,人人都是君子了,何来犯罪,社会秩序自然就变好了,法律也不需要了,只需要找到一种发扬或者改造人性的办法就可以了,这就是道德教化。

  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新的人性论来论证“刑”的必要性和“德”的根本性。他将人性分为三等:作为统治者的“圣人之性”,可以教化的“中人之性”以及不可以教化的“斗筲之性”。这就是所谓的“性三品”说。他认为:少数拥有“圣人之性”的人,天生性善,是不需要教化的;而少数拥有“斗筲之性”的人,天生恶质,再怎样教化也不能使之从善,所以也是不需要教化的;而大多数拥有“中人之性”的人则属于“有善质而未能为善”。[1]也就是说,他们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不为善或者可以为恶。这当然就需要对他们进行教化,这就与孟子和荀子的主张一致,认为人只有通过教化之后才能为善。不同的是,这里所指的人不是所有的人,仅仅是指拥有“中人之性”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在人性论方面,原始儒家始终坚持着一种对人性的理想主义,包括持“性恶论”的荀子在内,也认为通过教化人人皆可为尧舜。只要有“德”,每个人都可以是尧舜,那么天下自然就太平了,“刑”的存在便是微不足道的了。在汉代大儒董仲舒所提出的“性三品说”中,虽然也强调教化的作用,但是这种教化却是分等级的。只有拥有“中人之性”的人才需要教化,而拥有“斗筲之性”的人只能用刑罚来约束。董仲舒作为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首次提出了“刑”的必要性。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以上几位儒学大家虽然对人性的善恶有所区分,但对于使用教化来解决犯罪这一理论上却不尽相同。董仲舒虽强调刑罚的必不可少,但是通过他的改造,使得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即道德高于法律。由此看来,儒家重“人”轻“法”,重“德”轻“刑”的思想从未改变。

  (二)对皇权的态度

  皇帝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一直扮演着一种界乎于神和人之间的角色。秦汉以后,统治者们一方面把国家看成是家族的扩大,宣扬黄帝是天下的最高家长;另一方面又把维护家长、族长的宗法统治看成是巩固政权的基础。在此时,宗法家族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而促成这一转变的正式汉代大儒董仲舒“天人合一”的神学思想。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皇帝成为了最高的立法者和审判者,凌驾于法律之上。

  “天人合一”神学思想的这个理论是董仲舒“对专制皇权的一首赞美诗”[2],其价值在于神话皇权。这种立场显然与孔孟异旨而同于法家。通过天人合一的神权法理论,论证君主地位的神圣和至高无上。通过阴阳学说,论证君臣、父子、夫妻之间关系的绝对性,提出了“三纲之说”。但天子毕竟是天的儿子,所以,天子政治刑罚有误,天就降下灾异以示警告。这就是“谴告”说。这样,又迎合了孔、孟限制君权的传统主张。相比于先秦儒家多谈仁义,罕言功利,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施政方案,董仲舒的伦理思想则体现出政治化、宗教化倾向,并使伦理秩序走向专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