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时间:2020-11-07 20:27:5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离婚经济补偿适用对象的问题
1、适用对象男女平等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于适用对象的问题上,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提出,都享有这项权利。而不是处于只保护妇女利益等情况的考虑才提出的。
2、我国的实际情况
虽然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平等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主要受惠的是广大妇女。因为受传统的夫妻分工观念的影响,从事更多家务劳动的往往是妻子,她们因此被消耗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失去了许多发展自身的机会,甚至在激烈的职业竞争中遭到淘汰。从人类生育遗传规律决定,妇女在家中对后代繁衍和家务劳动的贡献比丈夫大,社会收入差距也正是由此而来。在一份关于婚后男女的财产调查报告中,认为大部分男方比女方个人财产多、收入高的男女肯定答案都占到了70%以上[ ]。虽然我国男女平等的原则得到一定的贯彻和落实,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我国现实中仍占有相当比例。在关于河北、北京、吉林、深圳及内蒙古等省、市上千人调查中,发现这种家庭模式仍占六成以上[ ]。
这种家庭模式的'背后是女性对这个家庭的无私付出,无论处于何种原因离婚,通常女性所受的精神刺激和物质损失都大于男性。所以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是考虑到现实中女性在家庭中的实际付出。当然,如果男性在家庭中付出较多的,也可向女方提出补偿要求,但这毕竟是少数,而我国现在大多书家庭中仍是女性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
(二)离婚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1980年的《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很大的改动,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围确定的同时又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了规定,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
2、两者的关系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的前提就必须是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其他的财产制就不能适用,但是某些学者认为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也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不过在我看到,我并不认同此观点,因为现在的家庭普遍都是双薪家庭,男女双方都出外工作,都对家庭有贡献,但在此同时女方仍要负担更多的家务劳动,所以仍是不公平的。
(三)离婚补偿请求权的界定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夫妻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务方面尽义务较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物质补偿的权利。它是以家务劳动价值和公平原则为基础的,这是法律赋予尽义务较多一方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并不是离婚分割财产时要考虑的情形,也不是民事赔偿。它必须在离婚时才能行使,在之前或是之后都没有此权利,而且也不是必须要使用,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
以上可见对家务劳动的肯定和经济补偿不仅是世界的共识,也是历史的必然。我国也是顺应发展,对家务劳动的肯定和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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