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信仰文献综述

时间:2020-11-06 17:53:4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法律信仰文献综述

我国法律信仰文献综述

我国法律信仰文献综述

在我国法律正在以非常高的速度发展。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不被信仰的问题。为何我国的法律不被信仰呢?原因有许多。如何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问题,可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还能让人民知道法律使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根本的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瓶颈。下面我就来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希望能找出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且解决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这个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律信仰的建设,是更好的发展我国法律的必要前提。信仰问题在我国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仅是宗教问题,还包括文化以及司法方面的众多因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了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本人在开始写作前阅读了大量的关于我国法律信仰方面的文章。对我写作有非常大的帮助。
本人首先阅读的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宗教》。在这本书中,伯尔曼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说明了在美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对宗教的信仰转化成了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在发展中对宗教是一种继承。这样的继承是教条到法条的演变,使得人民在信仰宗教的同时对法律也产生了信仰。宗教仪式在法律中的转化。我们都知道在美国,法官与律师都有着自己的服饰。以及开庭是证人对圣经的宣誓。这都是源于宗教仪式。只有加上了这样的仪式以及继承了教条的基本。形成了法律对宗教方面的继承。人民自然会对法律产生与宗教相同的信仰。在我国,法律与宗教是一种分离的状态。这样的状态使得法律与宗教之间无任何的联系。人民对宗教的认识是封建迷信。所以我国法律与宗教不能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伯尔曼研究中的一个盲点。宗教与法律的相互发展模式不适合我国。也就是我国为何无法律信仰的'一个相对的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
在卢梭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本人可以看出法律权力的来源。法律权力是来自与人民以及人民的公共意志。这样制订出来的法律必然是可以保护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人民相信法律,从而开始信仰法律。卢梭这本书中充分的体现了法律权力的完美来源。使得我认识到法律权力来源在法律信仰产生中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法律权力来源,就不能说明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民不会去相信一个没有来源的事物。所以找好我国法律的来源也是解决我国法律信仰问题的关键。在我国法律权力应该也是来源与人民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看出。法律是体现人民的公共意志的。为何有了法律权力的来源我国法律信仰没有得到体现呢?这里本人又看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人大选举以及人大代表涉及方面的不足。
在读了许章润的《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这本书后。我体会到我国的文字的博大精深。我国语言以及文字文化在全球是最高深的。一句话的停顿以及标点的不同可以带来非常多的解释。我国又是一个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文字上的多样理解使得我国法律的理解也有不同。这样的不同理解加剧了我国法律文化的多样。使得相同法律出现不同的判决。让法律没有了唯一性。人民就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法律在人民心中成为了不确定的规则。这样的不确定性大大影响了我国法律信仰的发展。
看了卓泽渊的《法的价值论》后让我知道了法的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主观上是人民信赖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发展的同时,要加强人民对法的信赖度。要加强和完善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客观上法律是维护社会和平的规则。这样的规则是不能随便动摇的。法是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人民才能更加好的相信以及遵守法律。是法律信仰产生的基础。
在陈金钊的论文《论法律信仰-法制社会的精神要素》以及姚建宗的《信仰:法律的精神意蕴》两篇论文后发现。法律应该是一种精神上的依赖。法律之所以被人民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它自身的强制力。在法律的内部应当有人民精神上的依赖。这样的依赖是来自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回到法律本身应该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现。这样的双重内涵使得法律在产生和运用的过程中都应该是被人民所信仰的。我国这样的法律内涵没有得到体现。问题主要是立法与司法以及人民的脱节。如何把人民、司法以及立法连接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做好这样的连接能让人民找回对法律的依赖。必然会产生法律信仰。
读了郭燕的论文《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信仰》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在高速的发展。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信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律产生信仰是因人民内心的一种超然的信赖产生的。这样的信赖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也不是因为法律的超然性。这样的信赖来自人民的认识度以及司法的可靠性加上立法的民主性。人民的认识度以及司法的可靠前面的文章都提到过。但是这里的立法民主性是一个新的观点。所谓的立法民主是指:立法前的全民参与以及讨论。这样的模式在我国很难实现。因为我国还有一部分人民生活在山区。由于与外界联系上的不方便,他们参与以及讨论立法是不可能的。还有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人群,这些人群参加讨论立法也是很难做到的。正是因为我国这样特殊的情况,导致了立法上的不足。本人看完以后有一个观点。就是正是因为我国这样的特殊性,才必须做到立法上的民主。原因有两点:第一对于那些通信相对落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民。这些人如果没有一个动力让他们去认识法律。他们将永远的不懂法。这样的动力应该是来自立法上。用全民参与法律来促进他们对法律的认识。第二是相对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群。这些人群可以是利用全民参与法律对执法者进行一个监督。更好的防止执法者渎职的案件发生。
以上说的都是关于我国法律信仰正面的认识。还有一些学者对我国法律信仰问题保持着一定的否定态度。这样的否定并不是全部的否定。是对法律信仰认识上的一些观点的否定。主要的代表是张永和的《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以及沐石的《法律信仰的现实处境浅析》这两篇论文。在张永和的文章中提出。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在我国法律与宗教是不可能有勾连的。伯尔曼对法律与宗教的联系学说在我国并不适用。本人也比较赞同这样的观点。我国宗教的发展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的宗教属于一种完全信仰以及完全排它的主义。你信奉宗教就必须无条件的不相信其他的事物。必须以宗教的教义规范自己。法律在宗教教义中也是形同虚设的。这样形成了法律与宗教的对立。所以在我国法律与宗教不可能相勾连。他还提出了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的问题。在文章中这样说到法律信仰不是法律权威。法律权威也不是法律信仰的观点。这也是本人比较认同的。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应该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在法律被信仰的时候可能体现出法律权威。当法律权威存在的时候就不一定能体现出法律信仰。所以在分析法律信仰问题的时候。不能把信仰与权威混成一谈。在张永和的文章中还有一个观点就是不能盲目的相信法律信仰。这个观点是给我们研究法律信仰问题敲响了警钟。提高我国的法律信仰确实可以解决我国很多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问题,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靠法律信仰来解决。不能仅以法律信仰问题方面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上的道路还很长。法律信仰只是我国法治建设中许多问题的一个。所以我们不能光靠法律信仰。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其他问题。多方面的进行建设。我国才能在法治建设中越走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