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研究

时间:2020-11-05 13:58:2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研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研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研究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了原商标权人的利益
其一,反向假冒行为可能使得本来要在被假冒者那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向假冒者购买了商品,使被假冒者失去或减少了预期利润。其二,向假冒者撤换别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后,将该商品投放市场,而该商品凝聚了被假冒者的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该商品本身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声誉,其注册商标也建立了一定的商誉,该商品和商标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商品为其商标的商誉的提升服务,反过来其注册商标的商誉又为其商品的销售开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使得被假冒者的商品和商标割裂开来,淡化了原告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使被假冒者的努力化为乌有。
(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危害了市场竞争环境
第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有悖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是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竞争者不得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使消费者在错误信息的诱导下接受交易,也不得通过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换取竞争优势。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使消费者对反向假冒行为人和其竞争对手的关系产生误解,对他们的产品产生混淆。另外,反向假冒还掠夺了他人的产品声誉,阻碍了他人商标信誉的建立,谋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第二,商标反向假冒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市场的垄断。通过商标反向假冒的行为,一些知名商标的所有人一方面可以阻碍他人创名牌的道路,一方面可以增加自己品牌的市场占有率,使得他人的销售量减少及商誉降低而逐渐失去市场,实现其对该类商品市场的垄断,那么消费者和其他同类商品的生产厂家就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价格和生产安排。第三,增加了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歪曲了市场上的商品品牌与质量、性能相联系的信号功能,使市场上的信息不透明度提高,增加了消费者搜寻和识别信息的成本,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从社会整体上来看,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的'总体利益都将减少,形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1]
(三)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反向假冒混淆了商品的出处,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利益。一方面,在商品的众多识别因素中,商标的识别功能最为突出。反向假冒行为使消费者无法通过商标的指示区别商品的来源,把商标权人生产的商品误认为是反向假冒者生产的商品,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另一方面,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一个商标保证着一种商品的恒定质量(尽管有时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消费者购买某种商标的商品即表明他对该商品质量的信赖与认可。在商标被反向假冒的情况下,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更换后的商标自身具有极高的商誉,相比较而言,商品的品质显得名不符实(“枫叶”诉“鳄鱼”一案即属此类);二是更换后的商标默默无闻,而商品的品质却极高。不论哪一种情况,消费者的知情权都被侵犯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了解包括商品产地、生产者在内的有关自己所购买商品的一切真实信息,经营者有义务将有关商品的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
(四)反向假冒行为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名牌战略”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竞争加剧,如果不规制商标反向假冒,就等于向国外的名牌公司宣布:如果他们发现任何中国产品质优价廉,尽可以放心购进中国产品,撕下中国商标,换上他们自己的商标,用中国的产品去为他们自己闯牌子。例如天津油漆厂的“灯塔”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国外有的厂商专门对出口的灯塔产品从事反向假冒行为,即换掉产品上的“灯塔”商标,贴附上反向假冒人自己的商标,用天津优质低价的产品为自己创品牌。这样一来,我国企业的“名牌战略”在迈出第一步时,就被外人无情地切断了进路与退路,我们只能给别人“打工”,永远难有自己的“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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