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时间:2020-11-04 09:41:3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诉讼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它的性质及效力如何?一般认为,诉讼契约的性质一旦确定,那么它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效果即其效力的问题在理论上就迎刃而解了。学术界对诉讼契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存在各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一)私法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达成的合意属于私法上的契约行为,只能发生私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一方当事人获得了私法上的请求权,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负有民法上作为或不作为的负担义务。至于当事人违反诉讼契约的约定,其法律上的救济方法,主张此学说的学者在理论上并无统一的见解,有的认为有请求权的当事人只能以契约不履行为理由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请求损害赔偿;又有学者主张有请求权的当事人以起诉取得执行名义的方法强制不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契约等等。
(二)诉讼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达成诉讼契约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的行为,即使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也应视为诉讼行为而有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大多数学者从诉讼法上“禁止任意诉讼”[2]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律未予以明文规定的合意,应当视为法律之当然禁止。该学说则排除了“禁止任意诉讼”原则,依诉讼行为说,诉讼契约虽然是由私人以一般民法上的契约方式进行,但其主要内容是以发生诉讼上一定效果为目的,凡诉讼法上无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其约定无害于公益,都应当认为是诉讼行为而有其效力。
(三)诉讼契约说(www.Lw61.com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
“诉讼契约说”将诉讼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情况看待,既不同于纯粹的私法契约,也不同于纯粹的诉讼行为。该说认为,诉讼契约本身就是以发生诉讼效果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尽管在诉讼程序中需要经过法院对其确认,但这种确认已经显得消极,诉讼契约可直接发生诉讼法效果,例如撤回诉讼的合意,可直接发生撤回诉讼的效果。

比较上述观点,“诉讼契约说”将诉讼契约作为一种特殊的`情况看待比较合适,不
能把诉讼契约简单地确定为私法上的契约行为或者诉讼行为。不同的诉讼契约可以有不同的性质,法律性质决定法律效果,何种法律性质的行为就会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效果。例如诉讼和解一面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私法上的契约,同时又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行为,即此类诉讼契约因为由两种行为构成,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也就发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即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从合意的内容为基准确定性质,不同类型的诉讼契约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由此产生各自不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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