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时间:2020-11-02 15:36:4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探析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探析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探析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一) 归责原则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其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事实,应当从如果经营者达到了应有的注意程度、实施了其应当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这一角度理解。[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以积极作为义务为原则,经营者未尽注意义务是消极不作为,属于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应具有过错,在法律法规规定由经营者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方能免责的情况下应适用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也就是一种客观的或合理的注意的欠缺,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法定免责事由的非法行为。[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中,判断经营者过错(过失)及过错大小的标准主要是经营者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或社会生活的一般注意义务。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经营者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由谁来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对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应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受害人仍不能避免受到损害,经营者仍可免责。
(二) 经营者责任的具体承担
1.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
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责任,二是补充责任。《解释》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己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注意义务,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后果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责任,在这一责任形式中,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第三人介入的,经营者的侵权是一种积极侵权。这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的直接责任。《解释》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受害人受到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侵害后,应当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毕竟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如果经营者有过错的,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在此经营者的侵权是一种消极侵权。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是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发生竞合的结果,经营者与第三人之间不宜是一般的连带责任关系,经营者基于自己的违约、第三人基于自己的侵权,两者与消费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两者对消费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为维护公平,受害人应当直接向直接责任人(第三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也终究消灭,受害人不得再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无法确认 ,或者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的时候,才可以请求补充责任即要求有过错的经营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此对经营者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过错推定。
2.补充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及范围
近些年来,有学者对补充责任提出了质疑,认为补充责任违反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理论,违反了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应当废除。笔者认为补充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减轻直接加害的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的结果,是为了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性,应当予以肯定。如前所述,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故应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时,再由经营者在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内承担补充责任。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考虑到被告经营者的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
在第三人积极侵权,经营者消极不作为侵权的情形下,应明确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有顺序:要先行使对直接侵权人即第三人的请求权,在赔偿不足、赔偿不能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才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而经营者对此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如果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经营者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在不存在责任的限制或免除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与经营者过错相适应。如果经营者应承担直接责任,其赔偿范围可能是受害人损失的全部;如果第三人侵权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而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损害后果的间接原因,其过错行为增大了损害后果发生,经营者应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其赔偿总额应小于或等于直接侵权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承担责任,补充赔偿范围应当与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相适应。


结语
综上所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为基础,约定义务为例外,在司法实务中,应弱化合同责任的普遍适用,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然后考虑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同时进一步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强度、防范能力的强弱等因素,综合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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