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

时间:2020-11-01 16:20:5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

浅析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
    人们常说,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天生的合伙人。但他们之间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系,恐怕很难简单地说清。一种观点认为,邻接权依著作权而存在,邻接权制度的产生来源于作品传播技术的进步,著作权则被看作是邻接权的基础。同时认为,邻接权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将是不完整的。[2]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与邻接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受提出著作权要求的启示而提出邻接权本身就包含了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
    笔者认为由于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如出版者、表演者等,他们并不直接创作作品,因此,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的。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㈡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㈢《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所谓著作权合理使用就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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