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

时间:2020-10-31 12:14:1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

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
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是一个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的过程,同是也是一个从批判性到建设性的过程,完成了一次从“山中客”到“朝上臣”转变。这种法律思想上的演变并不是偶然的,它不但是儒家思想自身改造的必然结果,同是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改造的过程
汉代之“礼法结合”影响了中国后世社会法律思想的走向、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司法的运作方式,从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根本特征。乡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与思想文化和国家相配合塑造了正统法律思想下的法律以及“礼法结合”的法律运作模式。
1.孔孟对周礼的改造
孔子提出“仁”的理论,用“仁”改造“礼”,强调“德治”和“礼治”。作为孔子思想的忠实继承者,孟子发展了“仁”学,形成“仁政”思想,并有具体主张,提出了完整的人性论,此外,对义利关系的梳理以及君臣关系的界定,也是其思想的重大贡献。
孔孟的政治思想可以总体上概括为仁政思想,“仁政”思想是以孔子的仁学为基础,由孟子提出的各项具体措施发展而来的。“仁政思想的基本原则是以民为本”。[3]要求统治者重视百姓的生存与生活,反对用苛刻的政治残害百姓,反对滥施刑罚,主张以温和的手段来规范社会秩序。施行仁政的途径主要有三,即“礼治”、“德治”和“人治”。但由于当时处在社会大变革之中,孔孟的主张因显得迂腐而未被当权者采纳。
2.荀子对孔孟思想的突破
儒家人物中,荀子比较深入地探讨过较为具体的法律问题。从人性的角度,再次分析了“礼”的起源与作用,在荀子看来,“礼”就是法律,是为了解决争端而产生的,即“定分止争”。荀子以“隆礼”著称。但他的“礼”与孔孟不同。孔孟都坚持礼治,用“礼”的精神支配社会政治生活。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为国以礼,既坚持贵族政体和“亲亲为大”、“贵戚之卿”的世袭特权;二是为法以礼,即用宗法等级观念支配立法、司法活动,以维护宗法家族秩序。因此,“孔孟之‘礼’是国家政体与宗法家族一气呵成的一元化的‘礼’”。[1]
荀子对孔、孟之“礼”进行改造,这主要分两方面:一是排斥为国以礼,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贵族政体,主张“尚贤使能”,提出“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这一主张实际上跟法家要求建立的封建官僚制度如出一辙。二是仍然坚持“为法以礼”。他说:“礼者,法之大分而类之纲纪也。”这是明确要求以宗法等级观念指导立法和司法,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经过一舍一取的改造,使原先的“礼”由于失去了国家政体这一阵地而发生量变,“由国与家结合的一元化之‘礼’蜕变为国与家相分的二元化之‘礼’”。[2]不仅如此,荀子之“礼”还发生了质变,正如他所说:“非礼,是无法也。”这里的“礼”实际上同国家的“法”相差无几了。
荀子思想争议较大,他提出了“人性本恶”的观点,又强调“法”与“礼”的结合,并一定程度上主张严刑,近似于法家的思想。但从实质上而言,荀子在政治观点上还是认同“德治”、“礼治”和“人治”,故仍属儒家范畴。“结合后世儒家思想走向来看,荀子可以称为‘儒法结合’的第一人,或者说儒家思想改造的第一人”。[3]荀子的主张,在现在看来则更加务实。
以上两次改造说明,儒家思想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进化发展的过程,即使不考虑汉代的社会背景,儒家思想在汉代与先秦发生差异,也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是由两方面决定,一是儒家思想自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就是说,从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来看,有着从理想性和现实性的转变的过程和规律;二是汉代的社会背景决定的。关于这一点,将在下一个小标题中详细论述。
3.董仲舒的创新思维
在经过法家思想和“黄老学术”的洗礼后,当时的统治者们急需寻求一种适合社会变革的思想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此时他们发现儒家学说能有效弥补法家学说和黄老学说的缺陷。但是原始儒家学说此时并不具备坐上正统法律思想位置的条件,它仍然需要经过“迎合”社会大变革需要的改造。这里提到“迎合”一词,是因为有的学者认为,儒家学说在汉代以后的改造过程,其实是一种迎合了社会需要的演进过程,拥有了一种向社会“低头”的趋势。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笔者以为,儒家学说在汉代之后的多方改造,主要还是源于社会的需要。所谓的“迎合”,只是各个时期社会多方面需要的不同罢了。
汉武帝时期,完成与社会大变革的“迎合”,对原始儒家思想进行了深入改造的人即是汉代大儒董仲舒。“董仲舒的儒学对先秦的儒学进行了诸多改造,称之为儒术似更为恰当。”[1]
董仲舒的思想标志着儒学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儒学作为维护封建帝国统治的主要意识形态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正如前面所说,董仲舒的儒家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二)历史的必然性
春秋战国时代,在政治法律领域分别发挥主导作用的有三个地域文化:周鲁文化、晋秦文化、齐国文化。“周鲁文化说明着过去,晋秦文化改造着现实,齐国文化则预言着未来。”[2]孔孟学术是鲁国文化的产物,又是中原农耕文化的代表。他继承传统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并把它们理论化。孔孟对传统思想既有改良,也有创新。改良的是神权思想,创新的是“仁”的学说。
但是,由于孔孟思想的局限性导致它适应不了社会大变革的需要,而未被统治阶级采用。所以有的学者会认为:“在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既不是周鲁文化,也不是晋秦文化,而是齐国文化。”[3]齐国文化的最高成就就是荀子之学。近代谭嗣同先生也说:“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