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由是法的应然性的精神核心

时间:2020-10-31 12:14:1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自由是法的应然性的精神核心

浅析自由是法的应然性的精神核心


法律的制定是由于人们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有才能的人指定法律,从而达到进行统治的目的,人们让渡自己权力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权利、权力、和自由。因此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们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扩大人们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在现代社会中自由的备受关注的价值,它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是在对自由的保护促进和扩大。约翰•洛克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的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杰斐逊确信,自由乃是人生来就享有的和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卢梭曾痛苦的疾呼,“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康德宣称说,自由是“每一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由于自由自身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使得自由成为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自由是法律所必须和必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离开了自由这一价值目标,法律就成了空洞的外壳,自由的价值对于法律来说的内在的。”[1]法律的最佳运行模式是法治。在法治所追求的自由、秩序、公平、正义、平等、效率等众多的价值中,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因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决定了必须要把自由确定为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维护和扩大人的自由。
早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强调于法治密不可分的“民主政体有两大信条,一是权力属于大多数的人,一是自由原则。”“至于自由则在于做一个人想做的事情。在这种性质的民主政体种,每个人都过着随心所欲的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民主于法治根本宗旨是自由。法律总是体现一定的自由,而以法律铸造而成的法治,自由又无疑是它永恒的主题。哈耶克提出“自由就是强制的不存在。”认为强制他人试图以自己的知识为他们做出决策,不仅意味着对他人独特的个人知识的漠视,而且也漠视了所以个人对他人,对世界的具体特定情形的无知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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