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0-09-12 18:14:0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一、量刑建议权与控审分离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其结构必定是起诉方和对应的应诉方与居中裁判的法官构成的一种三角形的关系。而理想的诉讼关系中,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是必须强调的,法官与起诉方和应诉方的距离是相等的,法官不代表也不偏袒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控、辩、审三方的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关系。按照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各司其职,三方的职能不应集中或混淆。其中,最容易产生问题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控审分离。在刑事诉讼中,裁判方和控诉方都是各自由一个国家机关来担任的,不可否认,由于他们产生的原因和权力来源是一致的,所以他们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亲和力,这也就是二者职能容易集中或混淆的基础。在控审职能不分的刑事诉讼中,直接受到伤害的就是被告人。因为与公诉方相比,被告人处于极大的劣势中。他对抗的是公诉方,而后者所代表的是强大的国家,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形式多样的司法资源作为追诉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裁判方的法官如果再丧失其超然、消极的态度而主动承担起控诉方的某些追究职责,那么被告人所处地位将更为不利。所以说,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分离,无疑是刑事审判中的职能区分赖以维持的'首要保障。而量刑建议权是实现控审分离的一个重要体现,公诉人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其实质是在国家与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中,公诉人向法官指控了被告人侵犯了其所代表的公益的事实之后,而从公益的角度指出被告人为此所应当付出的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控审分离。如果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权,而只能由法官来独自决定对被告人的处罚,明显不利控诉分离原则的贯彻与实施。
二、量刑建议权与诉讼公开
诉讼公开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目前,法官的量刑过程相对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而公诉人在公开审理时发表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展开有针对性的辩论,使控辩双方甚至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一个大致的轮廓,为法官量刑提供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素材。虽然公诉人发表具体的量刑建议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官量刑的根据,法官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该量刑建议,但量刑建议实际上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法官量刑时虽可自由裁量但绝不能不听取控辩双方的任何意见而随意裁量,否则法官难逃恣意量刑、滥用裁判权之嫌。因此量刑建议制度能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符合程序公开的要求,是程序公开得以实现的措施之一。
三、量刑建议权与诉讼效率
在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之前,通常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之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大多是改期宣判而不是当庭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判决形成过程中,都由法官一家独揽,顶多是控辩双方就量刑的情节进行辩论,对具体的量刑却根本无法插足。这种状况使得法官量刑大多都比较谨慎,因此裁判的形成周期相对延长,从而使诉讼效率降低,增加了诉讼费用。而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当庭宣判率,另一方面通过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各种事实和情节以及刑期进行辩论,使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心知肚明,可以促进被告人认罪。而这些必然使裁判的形成周期缩短,从而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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