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0-09-11 17:37:3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前  言  民事诉讼属于私法的范畴,提起民事诉讼,都会想到私益,解决的是民事主体关于私益的法律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方的不断进步,人类从不同层面上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和所具有的共同利益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所专有的保护私益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很多关于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呈现在现代社会的视野,这些案件往往由法院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起诉人不符合原告资格而不予受理或者最终被驳回,一些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只是触及了原告的个人请求,而与案件有关的公共利益方面的诉讼请求几乎全被驳回,为了避免更多的不必要的损害的发生,建立通过诉讼对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制度迫在眉睫,我国法学界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对如何建立的问题尚有分歧。
民事公益诉讼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则刚刚起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任重而道远,其发展需要时日的砥砺、意识的萌生与制度的创建和磨合,我们必须理性的看待民事公益诉讼。毫无疑问,民事公益诉讼是社会成员保护公共利益的工具,它能使我们迈向宪政、民主和自由之路。我们期待着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能够成长、成熟和发达,希望我国的法治更加进步,更加文明与昌盛。
笔者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子,基于一种学习的心态,本着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态度,对民事公益诉讼作了一些初步的分析,在借鉴学界的一些观点外,也大胆的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以期待在我国能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
研究民事公益诉讼,无法脱离对公益诉讼的界定和分析,公益诉讼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的名称,对其定义也没有鲜明的界限。
在美国一般称之为“公共诉讼”或者“公法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哈弗大学教授艾布拉姆.蔡斯指出:使用这一标签旨在强调,在这些案件中,法官的作用不再是依照私法原则来解释公民个人之间的个人争议,相反,要求他们在处理因为某些公共或者准公共项目的实施而产生的冤屈,捍卫体现在相关法律或者宪法规定中的公共政策。[1]
在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及南亚部分国家称之为“公益诉讼”支持该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公益诉讼是指向法院提出以保护大众(Public at large)利益为宗旨的诉讼类型,它所处理的是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等明显涉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的事项。
在我国关于公共诉讼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1、公益诉讼是指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是针对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其显著特征是:原告的`利益没有在该行为中受到损害。因为损害公共利益最终要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利益,但是这里要作狭义的理解,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类诉讼的对象通常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活动,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专门的司法程序,依法对个人或者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和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由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也有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在美国又被称为“私人检察官”提起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2]
3、所谓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该类诉讼也存在两种观点: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者认为只有那些主观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才能称之为公益诉讼;客观主义者认为:只要诉讼所产生的结果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管其主观意愿如何,只要存在的客观结果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诉讼我们就称之为公益诉讼,笔者相对支持该种观点。
现代社会,从各国立法上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三个种类,他们以其不同的形式共同维护着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为维护民事、经济活动中受损的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不法行为人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形式,民事公益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这也是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区别。民事公益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民事公益诉讼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维护,其原告并不一定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只要诉讼标的所产生的结果能作用于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就称之为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对社会上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因各种原因而不能起诉或者无力起诉行为的一种有效救济。
2、民事公益诉讼受损害一方通常具有扩散性和不确定性。他们通常存在不能起诉或者无力起诉的特点,而施害方通常是大型企业,与此相比,受损害方存在着极大的弱势。
3、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上既包括实有损害,又包括一些预见性的损害,由于违法侵害的广泛性,所以无论是已经发生的损害或者有可能发生的损害都包含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之内。
4、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性。由于该类案件的受害人通常是不特定多数人,故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也同样会对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产生法律效力。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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