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时间:2020-11-04 17:11:5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收购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摘要:效率与公平是收购立法的两大价值目标,我国传统理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于实践中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从而导致收购中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在分析收购中少数股东受侵害情形的基础上,提出了给予少数股东特别保护并废除收购立法中的“效率优先”原则。

  关键词:效率,公平,收购立法,价值取向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公平,是法的古老的价值命题,而效率则是现代社会赋予法的新使命。效率和公平是收购立法的两大价值目标,有学者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矛盾”。[1] 在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时,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有学者认为,“公平和效率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致从根本上损害效率。” [2]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的本意是通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实现共同富裕。但这种提法没有考虑到,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把任何一方置于从属地位或对立面,都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3]笔者认为,我们不能说公平和效率孰轻孰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具有矛盾性,更具有一致性。我国的收购立法应兼顾收购效率和少数股东权益保护,而不宜确立收购效率优先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否则,必然有人打着“效率优先”的幌子,在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大发不义之财。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少数股东权益受侵害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因为相对于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少数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利益博弈中总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中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存在股权分裂和一股独大的特点,收购人用较低的成本和大股东协商一致,就获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协议收购为收购者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起操纵市场,利用信息和资金的绝对优势低吸高抛创造了机会,而这个机会又是绝对的低成本。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伴随大量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产生的根源。[4]

  在中国股权分裂的现实下,三分之二的非流通股不在市场上流通,少数股东的权益历来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增发新股、配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常被采取的手段, 也被股民称为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圈钱”的三大陷阱。[5] 有学者认为,少数股东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上市公司设置障碍阻挠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从而剥夺少数股东的经营决策权。(2)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3)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却连续多年拒绝发放红利股息。(4)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故意通过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股东大会决议,或通过控制董事会通过不利于少数股东的董事会决议。(5)上市公司故意设置障碍阻挠少数股东查询、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侵犯少数股东知情权。(6)上市公司向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层支付不合理的报酬或提供其他优厚待遇。(7)公司虚假重组,控股股东借收购重组题材牟利,损害少数股东利益。(8)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其所持有的股票,或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无力认购的少数股东进一步降低持股比例。[6]

  当然在控制权转移,收购当事人各方利益博弈的收购过程中,这些手段同样会得到运用,甚至会花样翻新、变本加厉。在全球兴起的兼并风潮中,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大量存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已屡屡成为购并方掠夺、鲸吞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隐蔽手段,即使在证券法律较为健全的西方国家,人们也惊叹兼并风潮使人类似乎又回到了洪荒年代。[7]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动因来看,[8]收购中的其他主体无不对少数股东虎视眈眈。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收购中,侵害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