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的价值与功能

时间:2018-04-0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 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价值,功能

内容提要: 群体诉讼具有提高诉讼效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追求公益以及强化实体法的实施等方面的价值和功能。但并非所有进入法院的群体纠纷都要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解决,在实践中,从理论上或宏观角度推定的效果未必都能成为现实。许多群体纠纷案件采用一些替代性的方式,即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诉讼制度,可能效果更好。这两类方式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范围,协调并发挥好这两种解决群体性纠纷方式的作用非常重要。  

一、引言
 
  群体诉讼并非单一的诉讼形式和制度,而是对该类诉讼现象的一种描述,或者说是这方面诉讼制度的总称。关于群体诉讼的概念,通常的理解(即狭义的群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在群体诉讼的概念中,代表人诉讼被作为群体诉讼的又一个称谓。这是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超出了共同诉讼可以容纳的范围,必须由代表人来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有效地解决了群体诉讼中争议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
  广义上的群体诉讼,除了代表人诉讼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诉讼形式。在我国群体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这种实践较多,有些地方的法院甚至将所有的群体诉讼案件都进行分解处理。关于广义群体诉讼的概念,学界鲜有探讨,笔者认为,广义上的群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超出了共同诉讼可以容纳的范围,法院通过代表人诉讼以及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方式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这就是说,一个诉讼只要实质上涉及到众多主体,不管法院是用哪种方式处理的,都属于广义的群体诉讼的范畴。我国法院对分案处理的群体纠纷也是作为群体案件进行统计的。[1]本文所讲的价值和功能,主要是从狭义的群体诉讼层面展开的。当然,这些价值和功能的某些方面,也会在其他具有解决群体纠纷功能的广义群体诉讼中体现出来。
  群体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大工业社会发展的结果。特别是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涉及到众多人利益的大规模群体纠纷日益增多,群体诉讼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践。但群体诉讼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亦产生了许多负面的问题,而且,围绕这些问题,产生了种种争论。
  我国群体纠纷的大量出现仅仅是近十余年的事情,但其规模和发生频率大大超过了其他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情况。而我国司法机关对群体案件仍习惯于分别处理的传统诉讼方式,在对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的理解上还存在许多误区。因此,全面了解和正确看待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协调并发挥好两类解决群体性纠纷方式的作用,对我国群体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群体诉讼之价值和功能的具体表现
 
  当今世界各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尽管在表现形式、法律技术甚至设计原理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但其价值和功能仍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诉讼效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通过一个(或若干个)诉讼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大量诉讼请求,以谋求权利实现的高效、低廉,是群体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功能。显而易见,如果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在诉讼中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将大大提高诉讼成本。正如美国学者特里比尔科克(Trebilcock)所说:“消费者单独提起诉讼请求的做法,像市场上所有的汽车都应当由手工制作一样,是一种过时的观念。现在的规模经济要求对具有共同法律冤屈的消费者提供规模化的救济程序。”[2]对司法经济性和诉讼效率的追求使审判者倾向于将法律上和事实上相类似的诉讼合并成一个或多个诉讼,以避免和减少诉讼的重复和诉讼成本的浪费,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在这方面以德国为代表的团体诉讼和以美国为典型的集团诉讼效果最为突出,其通过一个诉讼就有可能解决与此相关的所有争议。
  从实证角度分析,在很多情况下,群体诉讼也确实为法院和当事人带来了某种形式的效益。国际上著名的多数人被害事件,如美国三哩岛核子污染事件、印度农药厂毒气外泄事件、日本四大公害事件等,都涉及成千上万甚至更多的受害人。这些纠纷,均通过不同形式的代表人诉讼得到了解决。群体诉讼将以同一类事实为基础的所有诉讼请求合并在一个或若干个诉讼当中,使法院避免了面对数量众多的当事人,并能从审理无数个重复诉讼的压力中解脱出来。群体诉讼也给原告带来了明显的效益,除了诉讼代表人之外,其他原告都无需直接参加诉讼,甚至无需支付费用。如果诉讼不可避免,群体诉讼对于被告来说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它使被告摆脱了无数个个别诉讼,摆脱了大量重复诉讼中出示相同证据和申请相同专家证人所带来的过高成本。
  (二)追求公益和强化实体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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